承兌匯票轉讓證明標準格式範本

承兌匯票轉讓證明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我平時整理了許多承兌匯票轉讓證明模板。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爲大家精心挑選的承兌匯票轉讓證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兌匯票轉讓證明標準格式範本

  承兌匯票轉讓證明模板一

證 明

XXXX銀行:(銀行票據上付款方全稱)

茲有貴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壹張,該票據具體資料如下: 票 號: 出票 日期: 出票人全稱: 出票人賬號: 付款行全稱:

匯票 金額:(人民幣) 匯票到期日: 收款人全稱: 收款人賬號: 收款人開戶行:

由於我公司財務人員疏忽,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證明內容:粘貼單處、被背書人處的財務章,名章蓋章不清晰,寫錯字等),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請貴行給予解付爲盼! 特此證明 公司印章如下:

XX有限公司

XXX年XX月XX日

  承兌匯票轉讓證明模板二

***銀行:

我公司銀行承兌匯票,票號、匯票種類、.到期日、金額等票據要素寫清,由於我公司財務人員失誤造成匯票過期,由此造成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銀行之所以讓你們寫個證明,是銀行管理要求,爲了減少糾紛,留個字據。

  承兌匯票轉讓證明模板三

1、把承兌匯票拿回來,背書一下就不用寫證明了。

2、如果寫證明就這麼寫:

證明

茲證明,我公司與××公司,於××年××月××日,進行××買賣,採用承兌匯票結算,承兌匯票號碼:××,承兌匯票金額:××元,出票人:××,承兌行:××,我公司前手背書單位:××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

日期

根據票據法規定:關於票據超期付款問題

1、銀行承兌匯票超期付款的手續。《支付結算會計覈算手續》對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續作了明確規定,而對銀行承兌匯票超期付款手續則沒有涉及。在實際結算工作中,銀行結算人員又常常遇到銀行承兌匯票超期付款問題。由於缺少明確規定,使銀行結算操作難以把握。根據本人結算操作的實踐,筆者主張銀行承兌匯票的超期付款參照銀行匯票的手續處理。一是因爲二者付款人相同,銀行無論是作爲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還是作爲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據款項的責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這兩種票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持票人都必須持票向承兌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並出具書面說明和有關證明。

2、銀行匯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誤區。在實際結算工作中,銀行匯票的持票人因種種原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此,出票銀行往往讓其找銀行匯票的申請人,以申請人的名義進行退票後,通過申請人重新簽發匯票申請書爲其辦理匯票。筆者認爲,這種做法不利於保護持票人的利益,也違反了《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票據法》第53條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銀行是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對票據權利時效內的持票人應承擔付款責任。而銀行匯票的申請人只是匯票的關係人,對超期付款的銀行匯票沒有義務退款和重新委託銀行辦理匯票。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第36條的規定:“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因此,持票人無權找無任何責任作爲匯票關係人的匯票申請人,而只能找出票銀行。實際情況是,當持票人持超期的匯票找匯票申請人時,有些申請人往往以種種理由推諉,甚至扣減持票人票款(特別是背書轉讓匯票的持票人與匯票申請人無任何業務關係時),從而損害了持票人利益。銀行之所以產生這種操作的誤區,主要是對《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規學習理解不深造成的。實際上,《支付結算會計覈算手續》關於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續,已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出票銀行不能將銀行匯票申請人要求退款和匯票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混爲一談,二者在手續上是不同的,前者需將款項退回申請人賬戶或按規定退付現金,後者則通過應解匯款和臨時存款科目爲持票人重新辦理匯票或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