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情況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還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而《婚姻法》則將計劃生育作爲一個基本原則確立在總則之中。

生育情況證明

1、對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而言,計劃生育就是在全國或整個地區範圍內,對人口發展

進行有計劃的調節,使人口的增長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對一個漢族家庭或一對漢族育齡夫婦而言,則是有計劃的安排生育子女。 2、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 計劃生育對人口的出生增長實行計劃調節和控制,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①一個家庭或一對育齡夫婦有計劃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時間和數目,以適應家庭和社會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會範圍內(如國家或地區)有計劃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數量和確定生育對象,即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劃的調節,使人口發展同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協調。 實行計劃生育是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物質資料生產與人類自身再生產應該相適應的`原理,結合當時我國國情而制定的決策。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中國政府開始大力推行計劃生育;1978年以後計劃生育成爲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同時《婚姻法》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生育政策: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文章簡介:《計劃生育情況證明表格》

證明用途1、辦理戶口、收養2、辦理證照3、組織、人事、勞動事項4、其它申領人姓名 性別&n

《計劃生育情況證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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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用途

1、辦理戶口、收養2、辦理證照3、組織、人事、勞動事項4、其它

申領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已婚者加填以下內容

配偶

姓名

結婚

時間

年 月 日

住址或單位

現有

子女數

男( 個),女( 個)

違反計生情況

1、超生; 2、不夠間隔生育; 3、非婚生育; 4、違法收養

何時落實何種節育

措施

徵收社會撫養費情況

(居)

調

調查人:

年 月 日

(街

道)

經辦人:

年 月 日

經辦人:

年 月 日

注:凡辦理組織、人事、勞動事項和超生嬰兒入戶、收養以及區外使用本證明均需區計生局審批,其餘用途憑鎮(街道)計生辦審覈意見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