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加強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 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責任、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經過開庭審理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簽發調解書。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是非責任分明、合議庭意見一致的裁判,可以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簽發法律文書。但應當由院長簽發的除外。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審理決定的案件或者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案件,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重大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由有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怎麼加強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