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都有哪些等級

會計職稱是由全國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很多人想知道共分幾個等級?下面是小編爲你整理的會計職稱等級,希望對你有幫助。

會計職稱都有哪些等級

  會計職稱等級

會計職稱是衡量一個人會計業務水平高低的標準,會計職稱越高,表明 你會計業務水平越高。我們國家現有會計職稱:初級、中級和高級,初級會計職稱亦稱爲助理會計師,中級職稱又稱爲會計師,高級職稱又稱爲高級會計師,其中高級會計師又分爲副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副高級會計師相當於副研究員或副教授,正高級會計師相當於研究員或教授。

初級

初級:助理會計師

僅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不屬於初級職稱,只是擁有可以從事會計工作資格。並非擁有初級職稱。初級會計職稱(助理會計師)需要在一年內同時通過《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這兩門課程,才予評發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中級

中級:會計師

課程《中級會計實務》、《經濟法》、《財務管理》

高級

高級:副高級會計師

《高級會計實務》

獲取上述相應職稱的人員,必須參加相應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包括:

1.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助理會計師:大學生可以在考取從業考試後考取。

2.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3.取得高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

對於國中級資格,國家實行考試授予制度,而對高級資格,國家實行考評結合的授予制度。

在實行上述授予制度後,職稱不再由國家直接授予,而改爲由聘任單位根據規定自行聘用任命,國家只負責授予相應的任職資格。

高級:正高級會計師

目前一般採用評審方法產生,具體辦法由各省決定。

  會計職稱考試相關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第一條爲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製度。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爲: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僞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爲。

第十五條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爲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佈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

  會計職稱考試題型

2013年度會計資格考試各級別、各科目試題題型如下:

(一)初級資格考試

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兩個科目試題(包括無紙化和紙筆考試)全部採用客觀題,試題題型與2012年度相同。具體如下:

《初級會計實務》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經濟法基礎》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二)中級資格考試

中級資格各科目試題題型與2012年度相同。具體如下:

《中級會計實務》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財務管理》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

《經濟法》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三)高級資格考試

高級資格試題題型與2012年度相同。具體爲:《高級會計實務》科目:案例分析題(開卷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