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的方法有哪些大綱

有很多的員工都想要解除勞動關係,但是不知道怎麼解除纔好。下面是本站小編爲你精心推薦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解除勞動關係的方法有哪些大綱
  解除勞動關係的方法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由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三、由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四、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六、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八、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十、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十三、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十四、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十五、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十六、用人單位以患病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十七、用人單位與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十八、用人單位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情勢變更原則);

十九、經濟性裁員。

  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

直接解除勞動關係但需履行通知義務。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直接解除勞動關係無需履行通知義務。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最後兩款規定情形的,勞動者無需書面通知即可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未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上述內容和程序要件的,即應認定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賠償責任範圍應當包括因勞動者擅自離職、提前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