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聘用單位(甲方)

單位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住所地:

受聘單位(乙方)

住所地:

爲了適應政府法制建設的需要,規範政府行政行爲,促進行 政事業單位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 則,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律師(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受甲方委託辦理下列法律 事務。

1、就甲方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見,或者應甲方要求,對 決策進行法律論證。

2、對甲方起草或者擬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 補充建議。

3、參與處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 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

4、代理甲方參加訴訟,維護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維護甲方的 合法權益。

5、協助甲方審查重大的經濟合同、經濟項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書。

6、協助甲方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7、向甲方提供國家有關法律信息,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 提出建議。

8、辦理甲方委託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乙方委派_________律師(法律工作者)作爲甲方常年 法律顧問。乙方需更換律師(法律工作者)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 問時應取得甲方認可。

第三條 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資料和文件 並保證所提交資料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甲方應當爲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 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 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錯誤 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爲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範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 諮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覆。

6、由於甲方的原因而導致上述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 還已經支付的服務費用。

7、甲方委託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執業規範。

第四條 乙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乙方應當向甲方委派合格、資深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提供上述 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應盡職完成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在 法律的範圍內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有權對 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

4、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 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隨時報告工作進度。

5、乙方在維護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從法律和行業規則的要求,有 權保持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6、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 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 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擱辦理受委託事項等違

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 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只爲甲方法人提供法律服務,無義務爲 甲方的員工提供法律服務。

10、乙方的工作時間、地點應根據甲方的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 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繫約定。

第五條 顧問費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顧問費爲每年¥_________元。甲方應 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顧問費用。

甲方如果委託乙方辦理專案代理事務或專項顧問事務,應向乙 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費時 應予以優惠。

第六條 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 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本縣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複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無正當理由,擅自更換作爲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法律工作 者)的。

2、因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 重大損失的。

3、乙方律師(法律工作者)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 方指出後,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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