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證明需要的證據是什麼

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應該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下面爲您精心推薦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係證明需要的證據是什麼

  勞動關係證明需要的證據

1、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2、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3、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爲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最好有原件。

8、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9、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10、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11、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勞動關係證明方法

(一)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爲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爲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爲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爲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爲法院採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爲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爲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認定勞動關係的方法

事實勞動關係的發生以實際勞動行爲爲唯一認定依據。事實勞動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勞動行爲。

在判斷是否存在勞動行爲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是否存在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爲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是否存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記錄;是否存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記錄。

2、當事人適格,即應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作爲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即:一是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二是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是否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主要從其健康狀況、智力水平、文化技術水平等方面認定。作爲用人單位,也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即國家允許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勞動條件、勞動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