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監督委員會議事制度

爲保證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使農村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保障羣衆利益,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制度。

村務監督委員會議事制度

一、議事範圍

1、審議村級財務收支、集體土地徵用徵收、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等村務公開內容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2、監督與農民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宅基地的劃分、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惠農資金政策落實,以及村中“一事一議”等重大事項。

3、受理村民-意見建議。認真受理村民的意見建議,及時向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4、督促黨的建設工作如黨員發展、黨支部與黨員作用發揮、民主評議黨員情況。

二、議事形式

村務監督委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監委會主任召集,並預先告知召開的時間、地點、議事內容。會議由監委會主任主持,監委會委員全部參加,如有不能到會的,要在會上用電話等方式徵求其意見。村黨支部委員可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部分黨員代表、村民代表和鎮管區書記、包村幹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支部書記召集通知。

三、議事程序

1、對村委會提議的各種事項進行審議。監委會對所提交的方案對照上級政策要求進行舉手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獲票數過半有效。表決通過的,加蓋監委會印章存檔並監督實施,重大事項報鎮紀委備案。

2、對不符合上級政策要求的,直接予以否決;對不符合村情民-意的,監委會提出建議,村委會根據所提建議進行修訂方案,再由監委會複議、表決。

3、複議仍未通過的,由村黨支部召集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公開徵求意見,進行舉手表決。表決同意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方可通過。

4、對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未通過的事項,由村黨支部書記提交鎮黨委、紀委審覈並作出決定。

5、監委會按照鎮黨委、紀委決定,對村委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在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時公佈監督結果。

四、會議記錄

監委會決策議事會要有專人負責記錄,對議事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缺席人員、主持人、表決事項內容和結果等記錄在案,並由與會人員簽名確認。會後任何人不得更改原始記錄。

五、監督反饋

1、監督村委會對通過的方案決策的執行情況。

2、如執行中發現新問題,須及時提交村委會討論,並對村委會討論結果進行審議監督。必要時,村監委會有權向鎮紀委反饋舉報。

村務監督委員會議事制度 [篇2]

第一條 爲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切實維護農民羣衆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民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特別是監督權落到實處,促進農村和諧建設,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對本村民主決策、財務管理、村務公開、公共資源交易、村幹部“公勤廉”等村務活動實施民主監督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村務監督委員會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設主任1名,成員2至4人。各行政村2017年換屆選舉時產生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一律合併,統一名稱爲“村務監督委員會”(簡稱村監委會)。村監委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經村民代表會議授權開展村務監督工作,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任期與村兩委同屆。現有村監委會成員原則上不再調整。

村監委會成員實行迴避制度,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村財會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和近姻親,一律不得擔任村監委會成員。

第三條 村監委會成員的任職條件:

1、本村村民代表,羣衆信任,熟悉村情,近三年無違法違紀記錄;

2、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瞭解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涉農政策,有一定的財會知識基礎,協調議事能力較強;

3、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

4、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熱心於公益事業。

第四條 村監委會獨立行使監督權,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

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1、支持配合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正確履行職責。

2、加強對黨務、村務、財務公開情況的監督。

3、加強對村級財務資金的監督。

4、加強對村級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

5、加強對村兩委和村幹部的監督。

6、認真受理和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引導村民息訪息訴,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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