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菏澤工傷賠償標準

一、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二、調整對象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

企業和非參公管理各類事業單位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以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範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鑑定結論並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爲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鑑定結論並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被認定爲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三、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15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比2015年提高了很多。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四、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菏澤工傷賠償標準 [篇2]

一、基本賠償費用: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工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

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三、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菏澤工傷賠償標準 [篇3]

一、醫療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1、標準: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菏澤工傷賠償標準 [篇4]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服務協議,並公佈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覈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係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爲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爲,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爲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爲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爲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