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退休人員協議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返聘退休人員協議

名稱 姓名

住所 性別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護照)

(主要負責人) 號碼

聯繫人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定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例條款。

一、本協議所稱退休人員是指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但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的人員。

二、聘用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四、工作時間: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任務實行責任制,乙方應本着誠信原則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時間按照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五、聘用報酬: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勞務報酬。乙方每月勞務報酬按 執行。勞務報酬發放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甲方可以提前或推後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勞務報酬。

六、其他待遇

(一)甲方按照不低於 標準給予乙方辦理相應的商業保險。

(二)乙方非因在甲方工作原因受傷或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住院治療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書請假接受治療;治療時間超出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三)乙方工作時間內在甲方工作場所內從事工作任務,或在工作時間內在甲方工作場所外從事工作任務,受第三人傷害的,其待遇按國家民事規定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

七、規章制度:

(一)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處理並有權向乙方追究賠償責任;

八、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協議期限屆滿,本協議終止。

(二)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解除。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

(四)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不適用《勞動法》等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中相關規定。

九、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

(一)乙方必須按規定提供各項真實、合格、有效的證件及資料。若乙方提供的證件及資料有虛假、欺騙等現象,甲方可解除本協議,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如因乙方行爲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賠償。

(二)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協議,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乙方須在甲方安排人員接崗並完成接交工作後方可離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協議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本協議約定的報酬二倍承擔和約解除金。

返聘退休人員協議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退休人員):

姓名: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鑑於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含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它待遇),根據工作需要返聘到甲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返聘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

本返聘協議於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返聘期間的崗位: 。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乙方每週工作 六 天,每天工作 八 小時。

四、報酬

甲方於每月10 日前支付乙方 上月 報酬,乙方報酬爲基本工資 元。

五、保密義務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或工作祕密的義務。

六、醫療

(一)返聘期間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醫療期間工資支付參照<勞動法> 及<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返聘期間如乙方因工負傷的,參照<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及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執行.

七、協議的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二)參照<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外,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違約金參照<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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