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請假制度的規定條例有哪些

請假制度是保障企業和個人的利益的,因此這些的規定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請假制度的規定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關於請假制度的規定條例有哪些

  請假制度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的員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考勤管理:

1、 公司實行考勤制度,每位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上下班。

2、 各部門應設考勤人員負責考勤,考勤表每月1日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考勤和核實考勤記錄。

3、 考勤人員必須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漏報、虛報。漏報者每次罰款20元;虛報者每次罰款20元,並記警告處分一次。其他員工如私自塗改考勤記錄,給予警告處分。

4、 考勤報表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應出勤日、加班時間、請假天數、遲到、早退、曠工小時(天數)、考勤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

5、 員工上班每天應該提早10人鍾到崗,做好上班前的準備。不準違反規定遲到、早退。每遲到、早退一次罰款 元,連續五次者記警告一次。遲到早退 分鐘以上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 小時者以曠工一天論處,凡曠工半天者罰款 元;曠工一天者罰款 元。連續曠工 天或當月累計曠工 天者,予辭退。連續曠工 天或全年累計曠工 天者,予以開除。

6、 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職能檢查、專職檢查中發現有無故脫崗、串崗者,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罰款 元,當月累計 次記行政警告一次。

第三章 請假規定及批准權限

第四條 請假規定:

1、 除每週限定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外,員工休假(含病假、事假)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單”,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經批准後有效。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確有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託他人請假,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未辦請假手續者視爲曠工。經批准的請假單,交考勤員,方可離崗。

2、 員工請假後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

3、 請假期滿,向直接上級銷假。員工請假期滿如不提前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准而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4、 如發現員工請假有虛假情況時,則對所請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五條 請假批准權限:

  不同部門請假制度的規定

分支機構員工請假

1、普通員工請假 天(含),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天以上,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請假 天(含),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天以上,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2、副廠長請假 天(含),由廠長審批; 天至 天(含)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3、廠長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本部人員請假

1、 普通員工請假 天(含)由直接上級審批,超出 天,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2、 副總經理請假,須經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 所有“請假單”均需隨當月考勤報表彙總至人力資源部,以備審覈。

第四章 加班規定

第七條 公司鼓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儘可能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

第八條 公司實行第周40小時工作制。

第九條 部門統一安排的'加班,由部門主管統一填寫《加班記錄表》。

第十條 個人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由加班人填寫《加班記錄表》,經上級同意後方可記入考勤。

第十一條 《加班記錄表》包括加班人、加班時間、完成任務、上級審批等內容。

第十二條 《加班記錄表》隨考勤表彙總到人力資源部,公司按有關規定發放補貼。

第五章 休假期間待遇

第十三條 請假和當年獎金有直接掛鉤。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請假制度範文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並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由於工作需要完成緊急任務,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的,目前不實行加班工資,單位可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數: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個工作日。

2、休假原則:

(1)工作年限滿5年、10年、20年的,分別從當年起開始按規定時間休假。年休假天數,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初根據工作情況,應對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做好計劃安排;對每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的職工都儘可能在當年內安排年休,個別確屬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同意後,可將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對未休假者,不得以經濟和物質形式予以補償。

(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幾次安排。

(4)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後到年底的時間內,請並事假分別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組織安排療養的人員,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療養時間少於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可以補足年休假天數。

(6)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兩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間外出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