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工傷賠償標準

一、基本賠償費用:

婁底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工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

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三、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婁底工傷賠償標準 [篇2]

一、工傷賠償標準法律依據

(一)2015年前

1、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2、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二)2015年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工傷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三、工傷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四、地方工傷賠償標準

(一)湖南工傷賠償標準

一至四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

五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勞動關係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退休;難以安排工作的,每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

3、若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爲24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爲18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爲3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爲30個月本人工資)。

七至十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爲15、10、8、6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爲15、10、8、6個月本人工資)。

護理費標準

同2015年工傷賠償標準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一般是從入院開始至工傷等級鑑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其餘

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伙食補助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二)深圳工傷賠償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享受條件

因工受傷或確診爲職業病,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一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以及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當於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的6至24個月。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傷殘津貼

1、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2、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爲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爲傷殘撫卹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問題

1、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安徽工傷賠償標準

標準同上

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停發傷殘津貼,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爲2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爲1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爲3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爲3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至十級類

標準同上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爲10、8、6、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爲20、15、10、5個月本人工資)。 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其餘

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障礙鑑定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婁底工傷賠償標準 [篇3]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服務協議,並公佈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覈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係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麼,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爲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爲,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爲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爲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爲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婁底工傷賠償標準 [篇4]

1、醫療費:

2、伙食補助費:

3、護理費:

4、停工留薪工資(不超過12個月):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九級傷殘爲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5442元/12個月*6個月

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九級傷殘爲1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5442元/12個月*10個月

8、交通費:

《工傷保險條例》

(2015年12月20日修訂)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

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

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爲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

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爲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爲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爲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爲30個月。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爲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爲8個月,九級傷殘爲6個月,十級傷殘爲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爲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

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爲15個月,九級傷殘爲10個月,十級傷殘爲5個月。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 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 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 90%支付。

第二十六 條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 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

(三)生活護理費;

(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卹金;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三)統籌地區內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統等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五)停工留薪期滿後的住院治療護理費差額部分;

(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後又重新出現或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其親屬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還。

第三十條 職工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於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一條 工傷職工經複查鑑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複查鑑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鑑定結論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等級高於前一次的,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申請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計算並支付,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作出後,按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計算。

第三十三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調整的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工傷醫療管理

第三十四 條工傷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輔助器具配臵機構管理。定

點醫療機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並公告,定點輔助器具配臵機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並公告。

第三十五 條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具備資格並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就近搶救,待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職工治療終結後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

就近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在傷害發生後的5日內報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並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墊付,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醫療費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傷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按規定出具的診斷證明、費用單據、費用清單和相關病案資料。

轉往外地就醫的,還應提供經辦機構的批准件。

第三十八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80%。在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前,已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不足規定標準的,由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九條 因下列情形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經批准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

(二)在非協議輔助器具配臵機構發生的輔助器具配臵費;

(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外、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外、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範圍外的費用;

(四)與治療工傷無關的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婁底工傷賠償標準 [篇5]

第一部分 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上述金額的計算依據是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傷者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天數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蘭州市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每月生活護理費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795.50元、636.40元、477.30元。

四、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工傷期間工資(從受傷之日至傷殘鑑定日止)

工傷期間工資=受傷之日至傷殘鑑定之日止的原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六、交通食宿費

指到省外醫院就醫,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費用。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月工資×按傷殘等級確定的月數(最多24個月,最少6個月),具體爲: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爲:一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爲:七級傷殘爲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傷殘津貼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並被評定爲一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被評定爲五、 1

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本來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甘肅法律服務網版權所有]但出於某種原因難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津貼。具體爲: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爲基數,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某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某某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91元計算,而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即只有在終結勞動關係時才能享受,具體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六級傷殘爲14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指對於因工緻殘被鑑定爲傷殘程度五級至六級的工傷職工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爲基數,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某某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某某市2015年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91元計算,而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就業補助費用。具體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六級傷殘爲14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 第二部分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指因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緻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支付給其直系親屬的喪葬費用補助。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蘭州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91元×6個月,爲9545元。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標準,對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

爲48個月至60個月的蘭州市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91元。具體標準由蘭州市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91元×(48-60個月)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因工緻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甘肅法律服務網版權所有]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費用的補償。

(一)配偶 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二)其他親屬 指工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條件是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來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職工的配偶爲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爲職工工資的50%;

如果工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爲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爲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爲職工工資的40%。

但是,如果工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則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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