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工傷賠償標準

一、基本賠償費用:

韶山市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工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

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三、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韶山市工傷賠償標準 [篇2]

一、工傷賠償標準法律依據

(一)2015年前

1、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2、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二)2015年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工傷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三、工傷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四、地方工傷賠償標準

(一)湖南工傷賠償標準

一至四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

五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勞動關係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退休;難以安排工作的,每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

3、若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爲24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爲18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爲3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爲30個月本人工資)。

七至十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爲15、10、8、6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爲15、10、8、6個月本人工資)。

護理費標準

同2015年工傷賠償標準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一般是從入院開始至工傷等級鑑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其餘

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伙食補助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二)深圳工傷賠償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享受條件

因工受傷或確診爲職業病,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爲一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以及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當於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的6至24個月。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傷殘津貼

1、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2、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爲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爲傷殘撫卹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爲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問題

1、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安徽工傷賠償標準

標準同上

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停發傷殘津貼,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爲2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爲1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爲3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爲3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至十級類

標準同上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爲10、8、6、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爲20、15、10、5個月本人工資)。 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其餘

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障礙鑑定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韶山市工傷賠償標準 [篇3]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二、調整對象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

企業和非參公管理各類事業單位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以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範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鑑定結論並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爲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鑑定結論並生效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被認定爲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三、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15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比2015年提高了很多。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四、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韶山市工傷賠償標準 [篇4]

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6個月=15306元。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個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個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30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1020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51元=28061元。

傷殘賠償:九級傷殘賠償標準是什麼?

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8個月=20408元。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個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個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40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204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2元=45918元。

八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0個月=25510元。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個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5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3826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0204元=73979元。

七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2個月=30612元。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個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個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61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6377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306元=109693元。

六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4個月=35714元。

2. 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本人受傷前工資的60%支付。

3.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終結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40個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爲8個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71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1020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408元=158162元。

五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6個月=40816元。

2. 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本人受傷前工資的70%支付。

3.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終結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50個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爲10個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81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爲12755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510元=193876元。

四級傷殘賠償標準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18個月=45918元。

2. 由社保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按受傷前本人工資的75%支付至死亡。

3. 如傷殘員工戶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機構簽訂合約,一次性計發十年,終結保險關係。十年計120個月×2551元×75%(一次性殘疾退休金)+2551元×12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0個月×2551元×30%(護理人員工資)=352038元。

一次性殘疾退休金爲35203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918元=397956元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20個月=51020元。

2. 由社保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按受傷前本人工資的80%支付至死亡。

3. 如傷殘員工戶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機構簽訂合約,一次性計發十年,終結保險關係。十年計120個月×2551元×80%(一次性殘疾退休金)+2551元×13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0個月×2551元×40%(護理人員工資)=400507元。

一次性殘疾退休金爲400507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1020元=451527元。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2551元×22個月=56122元。

2. 由社保機構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按受傷前本人工資的85%支付至死亡。

3. 如傷殘員工戶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機構簽訂合約,一次性計發十年,終結保險關係。十年計120個月×2551元×85%(一次性殘疾退休金)+2551元×14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0個月×2551元×50%(一次性護理人員工資)=448976元。

一次性殘疾退休金爲44897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6122元=505098元。

傷殘等級評定

傷殘的等級分爲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牀;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韶山市工傷賠償標準 [篇5]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鑑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 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 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 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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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 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

三、工亡保險待遇 第37條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 供養親屬範圍:

(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 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 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 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 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 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6、 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 爲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要求:(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條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