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措施情況說明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職業病防治措施情況說明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用人單位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爲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國家鼓勵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9、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10、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2、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3、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職業病防治措施情況說明 [篇2]

職業病預防需要採取措施:

1.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認識。各級政府應將職業病預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用人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標準。要制定規劃,有計劃地改善職工的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國家應保障其權益不受侵害。

2.認真做好前期預防工作。工作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必須進行職業危害評價,並向有關部門提交預評價報告,提出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理措施。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運行、使用。

3.國家對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變等因素的工作場所實行特殊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

4.生產、經營、進口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必須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衛生防護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生產、經營、進口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說明書外,產品包裝應當有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新原材料應當附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技術機構出具的毒性鑑定報告書。

5.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業危害檔案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制定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建立健康監護制度,記錄其職業病接觸史和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同時,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調離接觸職業危害作業崗位也要進行離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

6.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教育制度,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健康教育,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7.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