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第三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二)石棉纖維粉塵、含遊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範圍的。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備案、審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覈准或備案,總投資在5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關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備案、審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 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爲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一)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覈、竣工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覈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第七條 對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實行專家審查制度。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國家和省級專家庫,專家庫按職業衛生、輻射防護、衛生工程、檢測檢驗等專業分類,並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建設項目評價相關的專業背景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審查,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並對審查意見負責。

專家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由衛生部負責備案、審覈、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設計文件,按照職業衛生有關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公正、客觀。

評價報告的形式根據建設項目規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複雜程度確定。投資規模較大、職業病危害因素複雜的應當編制評價報告書,其它項目可編制評價報告表。評價報告規範另行頒佈。

第十條 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是否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徵、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後,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分類。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分類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應當具有與所評價的建設項目相關的專業背景,一般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和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其中從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數不少於參加審查專家總數的3/5。

衛生部審批的項目,從國家專家庫抽取專家。審查專家實行迴避制度,參加評價報告編制、審覈人員不得作爲審查專家。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由專家組全體人員簽字。專家審查意見、意見採納情況及審查專家名單應當作爲評價報告的附件。 對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審查會並監督審查過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範》編寫職業衛生專篇,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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