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養老保險滯納金申請

尊敬的連雲港市社會保險徵繳中心領導

減免養老保險滯納金申請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能夠瀏覽我公司,其次懷着無比愧疚的心情向您遞交此申請報告。我公司於2017年12月26日正式落戶連雲港,由於在開業之後的一年多時間裏,我公司將大部門的精力放在了生產建設當中,同時在我公司人資部門員工短缺的情況下,一直由其他部門人員代管,所以在員工社會保險繳納問題上沒有深刻學習《勞動合同法》及《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公司在成長的'最初階段,因爲我們自己工作的疏忽也給連雲港市社會保險徵繳中心的領導們帶來了諸多麻煩,所以我們在此深深地表示歉意。

我公司在接到《連雲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後積極糾正自己的錯誤,並積極將手續準備齊全,到徵繳中心積極補辦了漏繳的社會保險費手續,而其中所產生的91468.99元滯納金,想和貴司領導申請減免。請連雲港市社會保險徵繳中心領導相信我公司,我們在此保證:在今後的工作當中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將員工的福利和滿意度放在第一位,同時在以後的工作中不再出現類似的錯誤。

以上妥否,請批示!

連雲港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8日

減免養老保險滯納金申請 [篇2]

吉林省社保局:

我局(中國水利水電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系國有企業,1993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規定開始對職工實行電力行業社會保險統籌,執行行業統籌標準,1998年9月轉爲地方統籌。曹硯華是1982年隨其丈夫到我局,其丈夫爲我局所屬齒輪廠職工,曹硯華爲職工家屬。1985年曹硯華丈夫患精神病自殺身亡後,我局爲照顧曹硯華,安排曹硯華在我局所屬機械廠做臨時工,1997年實際解除了勞動關係。根據1997年以前的相關法律和行業規定,由於曹硯華屬於臨時用工,未與我局簽訂勞動合同,未辦理用工手續,我局無法爲其建立職工檔案,也無法辦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帳戶。

2017年,曹硯華申請勞動仲裁,至2017年吉林市中院判決,均維持駁回曹硯華要求我局給予補償養老保險費和辦理退休的請求。2011年,曹硯華再次向省法院申請再審,省法院裁定吉林市中院再審,吉林市中院在省院二次裁定再審的情況下,不得不作出,《民事判決書》(2011)吉中民再字第36號,判令我局爲曹硯華辦補繳自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10月19日期間的社會統籌養老保險費。

我局在按照該判決書到省社保局省直處爲曹硯華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手續時,省直處要求我局支付10萬元的滯納金。由於曹硯華在此判決前並不屬於我局職工,不具備爲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合法手續,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我局不爲其繳納養老保險費並無不當。現

根據判決爲曹硯華補繳養老費保險費,應該屬於特殊情況,不應收取滯納金及利息。

鑑於以上情況,特申請貴局免收我局爲曹硯華補交養老費的滯納金及利息。

申請人:中國水利水電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