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註冊商標行爲

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爲主要是指商標使用人使用未註冊商標時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如“注”外加O或“R”外加O,或者在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資料行作爲註冊商標予以宣傳,使人誤認爲該商標是註冊商標。 下面跟小編詳細瞭解一下吧!

冒充註冊商標行爲

關於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爲

冒充註冊商標行爲的表現形式較多,但大致可以分爲以下幾類:

1、商標使用者未將其商標提出書面註冊申請或已提出書面註冊申請,但在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覈准註冊之前,在其商標上註冊標記或標有註冊商標等字樣;

2、將註冊商標使用在未經覈定使用的商品上;

3、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在使用時擅自將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作了根本性的改變並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4、註冊商標裏的中英文或拼音漢字互譯構成冒充註冊商標

5、外國企業的註冊商標未在我國註冊卻在我國加上註冊標記或標有註冊商標等字樣使用

6、註冊商標的10年有效期屆滿,又未辦理續展手續,仍加註註冊商標標記或標有註冊商標等字樣的。

7、商標使用人將實際使用的商標拆開註冊,組合使用並加註註冊標記,等等。

冒充註冊商標應承擔相應的商標違法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冒充註冊商標行爲處以罰款的數額爲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與冒充註冊商標行爲的.區別

“冒充註冊商標”與“自行改變註冊商標”都規定在《商標法》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中,只有正確理解這兩個概念,才能對違法行爲準確定性,針對二者不同的社會危害性作出恰當的行政處罰。

對冒充註冊商標予以規定的是《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指使用未獲得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時標明“ 註冊商標”registered trademark 或者註冊標記行爲。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是《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概念,指使用註冊商標時,自行改變了商標獲得覈准註冊時的商標圖樣,使用時與註冊的不盡一致,如文字、圖形、顏色或搭配出現變動,這一行爲也是《商標法》所禁止的。

儘管二者在含義上有很大區別,但實踐中仍然有人將二者混淆。一些執法者認爲,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實際是改變註冊商標的標誌進行使用,而這一被改變了的商標應當視爲一個新的商標,對它標註“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的行爲,就是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爲。這一觀點的根據是《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的規定。

筆者認爲,冒充註冊商標違反的是《商標法》關於未註冊商標使用的規定,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違反的是《商標法》對於註冊商標 registered trademark 使用的規定。兩者的區別主要有3個方面:

第一,違法主體不同。冒充註冊商標的主體是將未註冊商標充當註冊商標進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個使用商標的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主體則是將已經註冊的商標標誌自行改變後進行使用的人,主體只能是該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商標被許可使用人。

第二,違法手段不同。冒充註冊商標主要表現爲將該商標標明爲“註冊商標”或者標註註冊標記,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則是商標註冊人將覈准註冊的商標圖樣自行改變後予以使用。

第三,違法載體不同。冒充註冊商標行爲中,用於冒充的商標在商標局的註冊商標數據庫中找不到相關聯的註冊商標;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行爲中,商標註冊人使用的商標標誌是從獲得覈准註冊的商標派生出來的,與該註冊商標直接關聯。

從立法意圖上看,禁止冒充註冊商標行爲的目的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消費者不因此受到欺詐;禁止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則屬於維護商標註冊原則的禁止性規定,其目的是保證商標註冊的嚴肅性。由於兩者的違法主體、違法載體和社會危害性各不相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這兩種行爲設置的罰則也不一樣:對冒充註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對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