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督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 爲了規範鄉鎮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以下簡稱駐礦安監員)的聘用、培訓和使用管理,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安全監督員管理制度

第二條 向本縣內的各類鄉鎮煤礦派駐礦安監員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鄉鎮煤礦駐礦安監員以煤礦礦井(包括基建礦井)爲單位進行派駐。每個礦井派駐4人,其中包括基建礦井。

第四條 縣安監局負責全縣駐礦安監員的管理,對其實施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駐礦安監員由縣安監局直接領導,獨立行駛職權,其行爲對縣安監局負責。駐礦安監員必須接受縣安監局的領導和監督,遵守紀律,廉潔自律。

第五條 選拔駐礦安監員應實行選拔制度,經考試考察,擇優聘用。駐礦安監員經招聘考試合格錄用後,縣安監局負責組織駐礦安監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後經考覈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試用。試用期爲三個月,試用期滿由縣安監局考覈測評,符合條件簽訂正式聘用。

駐礦安監員被聘用後,其工資及勞保、人事關係由派駐煤礦負責。

被派駐煤礦單位應當爲駐礦安監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駐礦安監員應符合以下素質要求: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身體健康,年齡在50週歲以下,愛崗敬業,堅持原則,敢於同安全生產“三違”現象作鬥爭;

(二)熟悉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並能熟練應用於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

(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從事煤礦井下實際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較豐富的煤礦安全工作經驗,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自願從事駐礦安監員工作;

(五)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依法進行礦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七條 駐礦安監員就所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向縣安監局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經常深入所駐煤礦井下采、掘、機、通、運等重要生產環節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隨時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狀況並定期向縣安監局彙報,重大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二)參加所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會議,及時向所駐煤礦通報礦井安全生產情況;

(三)監督所駐煤礦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情況,監督煤礦對上級下達的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決定和規定的執行落實情況,監督和指導煤礦企業依法進行安全生產和建 設;

(四)監督所駐煤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監督煤礦嚴格執行採掘計劃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監督和指導煤礦按有關規程、規範、規定做好安全基礎工作和安全技術工作;

(五)監督所駐煤礦法人代表、經營者、礦長依法保證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

(六)監督所駐煤礦遵照“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方針,根據本礦實際制定落實“一通三防”的各項措施;

(七)監督所駐煤礦全員安全培訓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及新工人崗前培訓情況;

(八)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危及礦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並及時撤出相關人員,或採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時向縣安監局報告;

(九)駐礦安監員每月下井天數不少於20天,隨時掌握所駐煤礦安全生產狀況並定期向縣安監局報告情況,重大情況須立即報告。礦方不執行駐礦安全監督員的檢查和處理意見

的,駐礦安全監督員可立即向縣級安監局報告;

(十)及時制止“三違”現象,監督煤礦對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整改;全面掌握各級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情況並進行登記;

(十一)駐礦安監員必須每天填寫《駐礦日誌》,對所駐礦井的生產情況、人員出勤情況、人員入井情況進行填寫,並對礦井存在的隱患進行記錄,定期向縣安監局上報。

第八條 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並配合駐礦安監員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九條 縣安監局要加強對駐礦安監員的監督考覈。

駐礦安監員是否認真履行職責,是否每天對礦井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了排查,是否及時填寫檢查記錄。

第十條 駐礦安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煤礦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爲,或者對事故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爲不及時處理或報告,導致嚴重後果或發生事故,依法追究其責任的。

(二)不能夠認真履行駐礦安監員的職責,連續兩年入井不足210天的。

(三)駐礦安監員連續兩次被考覈評定爲不合格的。

(四)駐礦安監員不堅守工作崗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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