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風評議監督員工作職責

爲充分發揮監督員的監督評議作用,進一步推動民主評議部風工作的紮實開展,經我單位民主評議部風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縣委組織部部風評議監督員工作職責:

行風評議監督員工作職責

1、部風評議監督員可對財務室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部風方面的問題進行問詢和跟蹤調查;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可對財政系統有關案卷進行調檔查閱,參評行業部門不得拒絕;須對涉及密級較高的案卷查閱,可向我單位黨組或行評辦反映,由單位行評辦查閱後反饋給監督員。

2、部風評議監督員有權對財政系統部風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本系統參評單位的幹部職工實施質詢;對參評單位部風問題實施個案監督;對羣衆特別是服務對象反映的問題進行覈查,如工作態度、精神狀態、辦事效率等方面的不良現象進行重點監督。

3、部風評議監督員有權將本單位的部風問題向我單位行評辦提出整改和處理建議;對本單位幹部職工存在的部風問題向本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部門提出整改建議。

4、在我單位行評辦統一組織下,部風評議監督員有權對本部門的部風問題進行評議,並公正客觀地做出評價。

5、幫助本系統如實反映部風狀況,認真總結部風建設的經驗和做法。

6、協助找出本部門,本系統或本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羣衆企盼解決的問題,收集和反饋羣衆意見,並及時向本單位行評辦反饋。

7、督導本單位社會服務承諾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8、部風評議監督員要深入一線,用聽、看、問、訪、議等方法開展廣泛的有組織的查訪活動,寫出專題報告。在集中進行明查暗訪時,客觀公正地反映本單位踐諾和整改情況。

行風評議監督員工作職責 [篇2]

第一條我院行風監督員聘請對象爲: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及有關人員。

第二條 行風監督員所具備的基本條件:關心和熟悉衛生工作,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提出意見、建議的能力。 第三 條行風監督員的工作職責:

⒈熟悉我院幹部作風整頓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具體部署、工作方案,對我院作風整頓和民主評議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⒉深入瞭解、醫院工作人員在依法行政(經營)、廉政勤政、服務態度、辦事效率、工作作風和服務水平等方面的情況;

⒊對醫院的行風狀況進行明察暗訪,全面、準確、客觀地收集和反饋羣衆意見和建議,保證作風整頓和民主評議活動質量;

⒋督促對醫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幫助他們抓好行風建設工作; ⒌對單位的行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評議,參與行風狀況滿意度自查測評和組織工作考評等工作;

第四條 行風監督員具備以下權利:

⒈調查權:行風監督員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被監督單位有關文件和資料,瞭解被監督單位行風建設工作情況,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深入到被監督單位開展明察暗訪活動,有權對單位行風建設工作進行質詢或考察。

⒉監督權:監督單位行風建設情況和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直接向縣衛生局主要領導反映情況。

⒊評議權:有權就羣衆反映的問題、意見或建議向有關單位彙總反饋,參與被監督單位行風建設情況的評價、民主測評工作。

第五條 行風監督員應遵守的紀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紀依法的基本原則,清正廉潔,秉公辦事,在履行職責時不得超越監督權限。不準有下列行爲:編造或提供虛假資料;擅自修改、篡改評議資料;泄露行風評議中需要保守的工作祕密;不正確履行職責,編造虛假事例作爲行風評議的依據,不負責任地進行評議;與被評單位拉關係,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接受被評單位的宴請、禮品饋贈和安排的娛樂活動及各種好處等。

第六條 行風監督員監督內容爲:

1醫療和行政收費方面:着重監督各有關單位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是否存在亂收費情況,是否執行收費公示制,有無濫檢查、亂用藥現象。 2醫療服務方面:着重監督醫療單位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收受“紅包”、回扣、開單提成等問題,接待患者是否熱情、問診是否耐心細緻、就診高峯時間有無排長隊和圍診現象。

3政(院)務公開方面:着重監督各單位是否按規定實施政務公開,特別是審批程序、審批時限、辦事要求、收費標準等羣衆關注的熱點是否做到公開透明、定期公示。

第七條 監督員的聘期爲一年。聘任期滿後,因工作需要,並徵得本人同意,可以續聘,如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

第八條 單位工作人員必須自覺接受監督員的監督檢查,認真解答和回覆其所提出的問題,虛心接受批評,主動整改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各種不正當理由對監督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置之不理或久拖不決,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按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工作制度自文件發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