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預防措施範文推薦

一、目的

職業病預防措施範文推薦

1、爲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規範職業健康監護,預防職業 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2、 本制度規定了對生產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治理的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 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及職業病診斷治療的管理要點、方法和內容。

二、要求

1、 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司總經理對公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生產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勞動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在任職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對產生作業環境中的有害因素進行治理,使其達到國家勞動衛生標準。

2、 技術部和各生產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規定;在推廣新技術、採用新工藝、購置新設備和使用新材料(簡稱“四新”)時,保證勞動衛生條件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三、職責

1、 安監部是職業病預防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計劃;負責委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監測,按規定做出報告;參與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 人力資源部是負責組織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到職業病防治醫院進行就業定期體檢,負責建立全職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 各生產部門配合完成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負責本部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勞動衛生培訓,指導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四、職業病危害告知與教育

1、 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應當定期公佈公司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2、 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處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告知產生有害因素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3、人力資源部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員工。

4、各職能部門及生產部門應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

五、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治理

各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治理應本着投資小見效快的原則,儘可能採用成熟、先進的智力技術和方法;對於投資較大的治理項目,各部門主要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對項目的可行性認真分析研究,設計方案確定後,於每年11月底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計劃,並上報安監部。

六、作業環境管理

1、 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代表點由安監部配合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共同確定或定期修訂。安監部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定點清單》,各生產部門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代表點處明示該點的名稱、濃度標準、濃度實測值等內容。

2、 安監部統一編制“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計劃”,委託政府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作業環境監測,根據監測結果評價。安監部將評價與檢測結果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監測臺帳》。

3、 各生產部門對監測超標的職業危害因素作業區應進行治理,對於因設備或工藝存在的困難或尚不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採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

4、 作業環境中必須保證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明,車間設備佈局、物料堆放、車間通道以及生 產區域的地面狀況應滿足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

5、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區。

6、 各生產部門應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管理,積極推行“5S”(整理、整頓、清潔、清掃、素養)現場改善活動。

七、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

1、 各生產部門必須建立《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登記表》每年1月底前填報《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體檢計劃申報表》上報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審覈後下達年度體檢計劃,並依據年度體檢計劃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職業性健康體檢,並建立和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

2、 對在職業性健康體檢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及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及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3、 在職業病普查中發現的可疑病人,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通知各生產部門,並會同生產部門根據病人的職業危害接觸史、現場勞動衛生資料、病人的臨牀表現和化驗檢查結果等綜合分析後做初步診斷,再安排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

八、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

1、 已被確診爲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者,在治療後被確認不能從事原工種的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在兩個月內將其進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者,必須在半年內將其調離。

2、 職業病人的門診治療,應由專職醫生開具處方,並經定點醫藥機構取藥、報銷。

3、 列入工傷統籌的職業病人,醫療費用按照工傷統籌有關程序辦理,未列入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執行,醫療費用在勞動保險費用中支付。

4、 職業病人患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不享受職業病醫療費用待遇。

九、考覈

1、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爲之一者,安監部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經濟責任考覈等處罰。

①勞動保護設施停止使用或運轉狀況極差,致使有害物質濃度嚴重超過國家標準且逾 期不採取措施者;

② 任意拆除勞動保護設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嚴重者;

③ 不按計劃實施安措項目、挪用安措經費者;

④ 強令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者從事禁忌作業者;

2、對在有害環境治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安全獎懲條例》給予表彰和獎勵。

措施

1、職業病防止工作要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基本方針。

2、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成立職業健康衛生管理領導小組,提供職業病防止所需的經費和設備。

3、加強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是提高職工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法律 法規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基礎,建立職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檔案。

4、 從事或接觸有職業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因素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 作業時,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性健康檢查,經過檢查合格後方可安排從事上述有關作業,並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檔案。

5、 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與其他作業場所分開,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

6、 易發生急性職業性中毒事故的作業場所,應當配備緊急防範設備和醫療急救用品,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急救人員。

7、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程項目,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

8、 有放射源或者生產放射線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 施,加強防範管理。

9、 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或作業場所,應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進行檢測、評 價。

10、 單位必須對從事或接觸有職業病危害和從事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定期進 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11、 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病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對已發現受到職業性損害的人員, 應及時安排治療或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

12、 對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及時安排治療或者療傷,並定期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