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監督制度

爲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全面貫徹實施《勞動法》《工會法》和《建築施工安全工會檢查標準》,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特制定工會,項目工會支會、班組(作業隊)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職責。

勞動保護監督制度

分公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職責:

1、負責分公司勞動保護工作,建立分公司工會、項目工會支會、班組三級勞動保護網絡

2、負責制定年度勞動保護工作計劃,定期研究勞動保護工作,做到每季對項目進行檢查制度,半年有總結。

3、制定勞動保護工作的會議制度、檢查考覈制度、教育制度、信息反饋制度、基礎資料管理制度。

4、每年負責對分公司、項目兩級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進行培訓一次,做到有計劃、有小結、資料齊全。

5、指導項目經理開展有針對性的,形式多樣的勞動保護方面的競賽活動,動員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活動。

6、分公司、項目勞動保護經費投入、安全生產製度必須提交職代會項目民營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7、每年組織分公司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有關部門及職工代表參加巡視現場安全制度,並寫出檢查報告,向分公司及上級工會報告。

8、做好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跟蹤檢查工作,建立隱患、職業危害情況登記整改檔案。

9、按照公司《集體合同》的約定,每年兩次對職工安全生產、勞動工作進行檢查,並向上級報告。

10、認真落實公司“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保障女工合法權益。

11、會同有關部門參加對工傷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12、檢查項目施工現場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加強對職工宿舍、外聯隊伍宿舍的管理工作。

勞動保護監督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勞動保護監察,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護,是指爲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採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

第三條 在本市範圍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勞動保護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羣衆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待遇、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技術培訓的權利。

勞動者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勞動保護-法律、法規,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發展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有利於改善勞動條件的先進技術,提高勞動保護水平。

對在消除重大危險、危害因素,防止傷亡事故,改善勞動條件和開展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勞動保護監察、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上海市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勞動保護監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勞動保護的綜合管理和行使勞動保護的國家監察職能。

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勞動保護監察工作。

衛生、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勞動行政部門開展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護監察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行業管理部門、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行業、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情況;

(二)督促行業管理部門和用人單位編制、落實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審查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中有關勞動保護的工程技術措施;

(三)監督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勞動保護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覈、發證工作;

(四)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對特種設備進行產品安全認可;對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檢測檢驗單位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資質認可;

(五)對用人單位的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措施及其組織管理實施監察;

(六)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分級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職業病的調查,按照規定通報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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