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制度建設的思考

自1996年廣州日報社組建第一家報業集團以來,在短短几年的時間裏,中央、省級以及一些重要的地市報社絕大部分都已轉變成爲報業集團,到目前爲止報業集團的數目已達40多家。從理論上講,中國報業組織在集團化的大旗下進行的前所未有改革嘗試,將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而有力地促進中國報業的大發展。然而從實際效果上看,一些報社的改革“沒有解決體制和機制上的問題,結果大多數都成了行政捏合的公司,翻牌公司,本質沒有什麼變化,不適應當前市場競爭的需要。”①這不但沒有給報業的發展帶來活力,反而產生了內部機構重疊和資源消耗,影響了報業的健康發展。報業集團化所出現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各方的關注。

關於企業制度建設的思考

新聞媒體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治制度決定新聞媒體制度。從中央推進報業集團改革的政策方針看,仍將報紙意識形態屬性放在首位,強調報紙的輿-論喉舌功能。②爲了保證報業集團的改革不影響報紙的意識形態屬性和喉舌功能,中央把“事業單位企業管理”作爲報業集團改革和發展的基本政策框架。“事業單位企業管理”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政策框架,有着很大的彈性,這個政策框架與集團性的組織構架是可以相容的,在這個政策框架下,報業集團完全能夠實現組織和管理上的創新。

建立黨委領導與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的領導體制

企業集團是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集團管理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它將市場機制與行政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減少交易費用,獲得這種組織形式所帶來的超額利潤。③中國報業進行集團化改革,就是通過報業集團這種形式,建立一種不同於報社的組織形式,使它能夠更加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儘快做大做強。報業集團化改革實際上是一次報業組織制度的變革。

按現代組織理論的觀點,集團是多個法人的聯合體,集團本身並不是法人。從目前中國報業發展的情況看,只有用集團這種組織形式,才能把既肩負輿-論宣傳重任、又必須做大做強的報業組織更好地協調和運作起來。在報業集團的組織構架下,負責宣傳的新聞部門是事業單位,負責經營的部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事業單位要實行行政領導,行政首腦由上級黨委任命。企業單位要實行市場協調,企業管理者要按《公司法》的規定程序產生。兩個系統的領導體制有着很大不同,然而報業集團又是一個整體,需要建立一種黨委領導與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的領導體制。

筆者認爲,報業集團的領導體制應當採取“一元領導、二元決策”的模式。所謂“一元領導”就是集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集團黨委(爲與集團體制相稱,也可稱爲管委會),集團黨委由上級黨委任命,對上級黨委負責,有相應的行政級別。無論是新聞宣傳工作還是經營管理工作,最高領導權都在集團黨委。“二元決策”的含義是:集團各媒體新聞宣傳工作的決策權在社委會,集團經營管理工作的決策權在集團公司董事會。由於報業集團的首要任務是搞好輿-論宣傳,集團黨委的絕大多數成員應是宣傳機構的領導,黨委書記必須兼任報社社長或總編輯。這是黨管媒體的具體體現,是報業集團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所在。宣傳部門的領導層對各媒體採編部門實行行政領導,具有機構設置權、幹部任免權、業務指導權和收入分配權等重要權力。在經營領域,集團公司(母公司)是核心,由其控股若干經營性子公司。集團公司要按照《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由集團黨委任命,黨委書記可兼任董事長,也可由一名黨委成員任董事長。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集團公司董事會受集團黨委委託,負責集團經營性資產的經營管理工作,保證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董事會及總經理行使《公司法》規定的各項權利,集團黨委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的各項權利。

這種領導體制與原來“兩個輪子一起轉”的領導體制有很大的不同。集團黨委雖然還是最高領導機構,但其大部分成員組成宣傳部門領導層(社委會),工作重心是管宣傳,對媒體的採編工作具體負責。而經營工作則委託給集團公司董事會,各項經營決策均由董事會決定。這種領導體制的創新之處是集團黨委在經營上的分權,通過委託代理關係,把經營權授權給董事會。這樣集團黨委就集中精力抓好宣傳,經營工作由董事會具體抓,但集團黨委要對董事會的工作進行考覈(主要是資產的增值保值指標),並對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這樣集團黨委對經營工作由具體管轉變爲間接管,由微觀運作轉變爲宏觀監管。集團公司董事會主要由經營專家型的領導組成,這對提高集團經營管理的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在黨委與集團公司董事會經營決策權的劃分方面,可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相結合。黨委作爲國有資產的出資者代表,行使股東會的各項權利,如:決定集團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而董事會行使如下權利:向黨委會報告工作;執行黨委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黨委會要建立戰略參謀諮詢機構,以便更好地進行宏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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