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監控異常情況處理及上報制度

鑑於目前煤礦安全形勢日趨嚴峻,而監控系統的異常情況不可避免,爲了適應越來越嚴峻的安全形勢,特制定以下監控系統異常情況應急措施:

瓦斯監控異常情況處理及上報制度

處理無數據的措施:

有計劃的無數據:

由相關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並對操作人員進行宣貫、簽字。 提前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請示、彙報併發送傳真件。

得到二級監控中心的許可後,操作人員方可按措施實施,並用視頻、電話等手段監督相關區域人員撤離情況。

數據恢復正常後填寫好中斷時間再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發送傳真件。

無計劃的無數據:

一旦發現無計劃的無數據,應立即向二級監控中心彙報,並通知調度室查明原因。

待查明原因後,再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發送傳真件。

處理瓦斯超限的措施:

有計劃的瓦斯超限:(比如:試驗分站瓦斯超限斷電、檢修相關設備等)

由相關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並對相關人員進行宣貫、簽字。 提前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請示、彙報併發送傳真件。

得到二級監控中心的許可後,操作人員方可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實施,並用現有設備監督相關地點的人員撤離情況。

恢復正常後,再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發送傳真件。

無計劃的瓦斯超限:

一旦發現瓦斯超限,應立即彙報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同時通知調度室撤離相關地點人員,查明原因,在三分鐘內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發送傳真件。

如果在三分鐘內查不清原因的,應先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發出超限傳真,待真正弄清原因後,再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發送傳真件。

處理主扇停風的措施:

有計劃的停風:

由相關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並對相關人員進行宣貫、簽字。 提前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彙報。 得到二級監控中心的許可後,用視頻觀察所有人員撤離井口後,操作人員方可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實施。

無計劃的停風:

一旦發現突然無計劃停風,應立即報告調度室撤離井下所有人員,並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彙報。

查明原因並排除後立即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發送傳真件。

局扇停風:

有計劃的停風:

由相關科室制定好安全措施,並對相關人員進行宣貫、簽字。 提前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請示、彙報併發送傳真件。

得到二級監控中心的許可後,操作人員方可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實施,並用視頻、電話等通訊工具監督相關現場人員撤離情況。

待局扇恢復正常後,再寫明時間斷向二級監控中心發送傳真件。

無計劃的停風:

一旦發現突然無計劃停風,應立即報告調度室撤離相關地點的工作人員,並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彙報。

查明原因並排除後立即向縣監控中心、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監控中心發送傳真件。

待一切恢復正常後,再向二級監控中心發送傳真件。

瓦斯監控異常情況處理及上報制度 [篇2]

一、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人員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異常信息的調度工作,實時監測礦井瓦斯濃度、主扇狀態、局扇狀態、井上下通訊狀態、風門開並和設備饋電及網絡通訊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監控系統異常情況處理流程圖》進行調度報告,同時須將安全異常處理情況按要求上報市、縣監控中心。

二、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員是礦井瓦斯實時監測、分站和傳感器定義設臵、指令調度的第一責任人。

三、瓦斯監測安全監控系統異常報警信息必須認真核查、處理、備案和上報。礦井安全 監控異常信息包括以下12種: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風機停風;

3、局扇停風;

4、風門一直開;

5、礦井監控系統全部無記錄或部分無記錄;

6、無法向縣監控中心上傳數據的;

7、探頭報警點、斷電點定義不當,導致異常斷電的`;

8、探頭位臵圖紙填充不當;

9、監控出現異常未進行調度彙報的或弄虛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網內其它機器以及危害網絡數據安全傳輸的活動;

11、調度指令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指令弄虛作假;

12、監控系統相關設備未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導致數據傳輸不正常的。

四、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瓦斯曲線不正常、風機停風及設備開停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執行調度程序,由調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排查,並必須在6分鐘內將有關情況上報縣監控中心(傳真方式),報告須具有公司值班領導簽字。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小時將處理情況上報縣監控中心備案,直至恢復正常。

五、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機員對收到的上級監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時通知調度值班領導和公司有關領導,並就整改情況上報縣監控中心。半小時內消除的安全隱患,只報送處理結果。

六、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異常信息處理實行安全礦長負責制,對異常信息的核查、調度、整改、上報制度負責。

七、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中心須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包括運行記錄、設備臺帳、傳感器校驗記錄、傳感器和瓦檢儀對照記錄、隱患審閱和處理臺帳、檢修記錄、交接-班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