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傷賠償標準

甘肅省工傷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甘肅省工傷賠償標準

第一部分: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藥品費+住院服務費

上述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傷者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天數

三、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按照輔助器具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

四、生活護理

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按月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按照本人工資福利待遇標準計算,從受傷之日按月發至至評定傷殘等級之日止。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六、交通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月工資×按傷殘等級確定的月數。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爲:一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爲:七級傷殘爲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其中本人工資標準按照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八、傷殘津貼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並被評定爲一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

作崗位的;被評定爲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本來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但出於某種原因難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津貼。具體爲: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其中本人工資標準按照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或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而應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費用。 具體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六級傷殘爲14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

月計算標準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爲基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或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而應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費用。 具體標準爲:傷殘賠償標準。五級傷殘爲16個月,六級傷殘爲14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

月計算標準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爲基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部分:因工死亡賠償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指因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緻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支付給其直系親屬的喪葬費用補助。

喪葬補助金=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標準,對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張掖市爲50個月)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省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60個月)

張掖市爲50個月。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因工緻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費用的補償。

(一)配偶。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二)其他親屬。指工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條件是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來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職工的配偶爲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爲職工工資的50%; 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50%

如果工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爲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爲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爲職工工資的40%。

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但是,如果工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則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第三部分:農民工工傷或因工死亡賠償特別規定

一、已參加工傷保險的

(一)一至四級的。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原則上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可以一次性領取。計發年限從農民工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計算至省統計局公佈的當期平均壽命。

(二)因工死亡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原則上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供養親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的,可以一次性領取。一次性領取的金額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計算到喪失領取條件時止,計算的最高年齡

爲省統計局公佈的當期平均壽命。

(三)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以工傷農民工本人工資爲基數,九級傷殘賠償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的24個月,二級傷殘的22個月,三級傷殘的20個月,四級傷殘的18個月。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

(一)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計發年限從農民工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計算至省統計局公佈的當期平均壽命。

(二) 因工死亡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領取的金額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計算到喪失領取條件時止,計算的最高年齡爲省統計局公佈的當期平均壽命。

(三)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以工傷農民工本人工資爲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的24個月,二級傷殘的22個月,三級傷殘的20個月,四級傷殘的18個月。

甘肅省工傷賠償標準 [篇2]

甘肅省工傷賠償標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爲保障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訂本程序。

一、搶救和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及時送傷者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搶救治療,情況緊急時,應送最利於搶救的醫療機構搶救,待傷情穩定後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是否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之內將工傷簡報報送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參加或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都應在職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申請的,工傷職工個人、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應在職工受傷之日起1年之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二、醫療費用支付

工傷職工在搶救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醫藥費有困難的,可向經辦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工傷職工被認定工傷後,此前由用人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人單位應附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發票、醫療費用清單向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經審覈,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從基金中返還用人單位,此後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條例》及《若干規定》的規定與醫療機構結算。

三、工傷醫療、康復的其他待遇

(一)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住院的,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工傷職工因傷情需到統籌地區外治療的,由診治醫療機構提出報經辦機構批准,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的'標準報銷交通、食宿費。

(三)工傷職工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可享受最多24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12個月以內的由定點醫療機構確認,12—24個月的由診治醫療機構提出報所在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審覈確認,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四)工傷職工經救治傷勢穩定後需接受康復性治療的,由診治定點醫療機構提議,工傷職工本人申請,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審覈確認後,在定點醫療康復機構接受治療,符合《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支付範圍的,由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康復機構支付。

四、工傷護理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診治定點醫療機構確認,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鑑定達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及30%。

五、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到經辦機構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爲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至四級傷殘分別爲本人工資的90%、85%、80%、75%,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津貼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三)養老保險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繳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用人單位爲其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並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發給傷殘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發給。

(四)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

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本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

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六級的標準分別爲16個月、14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發給全額工資。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六級傷殘分別爲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70%和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

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用人單位消失,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於或等於10年的,分別爲40個月和34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爲12個月和11個月本人工資。

七、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待遇

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由用人單位或傷殘職工本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憑工傷認定證及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到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辦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分別爲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由經辦機構從保險基金中支付給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向傷殘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職工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大於或等於10年的,分別爲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爲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甘肅省工傷賠償標準 [篇3]

甘肅省工傷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甘肅省工傷事故賠償標準爲:

第一部分: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上述金額的計算依據是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傷者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天數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生活護理費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四、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工傷期間工資(從受傷之日至傷殘鑑定日止)

工傷期間工資=受傷之日至傷殘鑑定之日止的原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六、交通食宿費

指到省外醫院就醫,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費用。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月工資×按傷殘等級確定的月數(最多27個月,最少7個月),具體爲:《工傷保險條例修正》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傷殘津貼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並被評定爲一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被評定爲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

的勞動關係,本來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甘肅法律服務網版權所有]但出於某種原因難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津貼。具體爲: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爲基數,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而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即只有在終結勞動關係時才能享受,具體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六級傷殘爲14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

級傷殘爲6個月。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指對於因工緻殘被鑑定爲傷殘程度五級至六級的工傷職工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爲基數,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而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就業補助費用。具體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六級傷殘爲14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 第二部分: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指因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緻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支付給其直系親屬的喪葬費用補助。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標準,對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省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60個月)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因工緻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甘肅法律服務網版權所有]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費用的補償。

(一)配偶 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二)其他親屬 指工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條件是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來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職工的配偶爲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

屬撫卹金爲職工工資的50%;

如果工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爲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爲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爲職工工資的40%。

但是,如果工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則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甘肅省工傷賠償標準 [篇4]

甘肅省工傷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第一部分: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藥品費+住院服務費

上述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

二、傷者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天數

三、輔助器具費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按照輔助器具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

四、生活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按月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按照本人工資福利待遇標準計算,從受傷之日按月發至至評定傷殘等級之日止。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六、交通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月工資×按傷殘等級確定的月數。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其中本人工資標準按照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八、傷殘津貼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並被評定爲一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被評定爲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本來應當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但出於某種原因難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給工傷職工的津貼。具體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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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的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其中本人工資標準按照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爲基數計算,本人平均月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或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而應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費用。

具體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六級傷殘爲14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10個月,九級傷殘爲8個月,十級傷殘爲6個月。月計算標準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繳費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或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經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而應一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費用。

具體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六級傷殘爲16個月;七級傷殘爲13個月,八級傷殘爲11個月,九級傷殘爲9個月,十級傷殘爲7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爲13個月,八級傷殘爲11個月,九級傷殘爲9個月,十級傷殘爲7個月。月計算標準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爲基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部分:因工死亡賠償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指因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緻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支付給其直系親屬的喪葬費用補助。

喪葬補助金=統籌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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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養親屬撫卹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因工緻死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費用的補償。

(一)配偶。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二)其他親屬。指工亡職工親屬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條件是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來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滿55週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職工的配偶爲孤寡老人,則其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爲職工工資的50%;

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50%

如果工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爲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爲孤兒,則他們每人每月可獲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爲職工工資的40%。

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但是,如果工亡職工有多個親屬皆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則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第三部分:農民工工傷或因工死亡賠償特別規定

一、已參加工傷保險的

(一)一至四級的。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原則上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可以一次性領取。計發年限從農民工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計算至省統計局公佈的當期平均壽命。

(二)因工死亡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原則上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供養親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的,可以一次性領取。一次性領取的金額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計算到喪失領取條件時止,計算的最高年齡爲省統計局公佈的當期平均壽命。

(三)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以工傷農民工本人工資爲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的27個月,二級傷殘的25個月,三級傷殘的23個月,四級傷殘的21個月。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

(一)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計發年限從農民工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計算至省統計局公佈的當期平均壽命。

(二) 因工死亡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領取的金額按《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計算到喪失領取條件時止,計算的最高年齡爲省統計局公佈的當期平均壽命。

(三)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以工傷農民工本人工資爲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的27個月,二級傷殘的25個月,三級傷殘的23個月,四級傷殘的2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