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爲了建立社區傷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居民家庭、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和街道辦事處、村、社區監管責任,加強傷害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傷害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社區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1、居民家庭、企事業單位是本家庭、本單位傷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和防控工作的責任主體,家庭戶主和企事業單位傷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和防控工作全面負責。

2、街道安監辦公室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居民家庭、企事業單位排查治理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村、社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所轄區域內居民家庭、企事業單位排查治理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3、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傷害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報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接到傷害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覈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4、街道辦事處、各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5、隱患排查按照居民家庭和企事業單位自查、村、社區檢查、政府督查、社會監督的原則進行。各居民家庭和企事業單位每週要進行一次隱患排查,村、社區要每月組織一次隱患檢查,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要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面隱患排查督查和抽查,應建立傷害事故隱患臺帳,並及時組織整改。

6、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整改治理隱患。實行一般傷害事故隱患能當時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對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及時整改的一般隱患,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應立即下達安全隱患整改指令書,督促整改,整改限期一般不超過30日;對於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居民家庭和企事業自身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應及時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督促落實應急防控措施、整改治理單位、整改治理責任人員、整改治理資金、整改治理完成時間“五落實”,並監督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180日。

7、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報街道辦事處確認後實行掛牌督辦。隱患主體單位須制定具體整改方案,其整改方案必須報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8、隱患主體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後,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隱患銷案申請。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10日內,組織審覈驗收,認爲符合安全條件可以銷案的,經事故隱患主體單位、隱患驗收部門在銷案表上蓋章簽字後,報區安委會辦公室銷號。

社區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篇2]

爲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轄區企業、單位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全面實現社區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以下事故隱患整治管理制度:

一、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定經費,確保隱患整改落實,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驗收備案。

二、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採取強制性防護措施,並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檢修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三、對安全事故整改不力的單位,對其發出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規定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四、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儘快解決。

五、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或業主,因而釀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社區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篇3]

第一條 爲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爲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辦事處安委辦舉報。安委辦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覈實並予以查處;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立即上報處理。

第四條 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使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嚴格落實班組檢查、日常排查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經常化,及時發現並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爲和帶病運行的設備、設施及生產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隱患。並認真做好記錄。

(四)對於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整改。生產經營單位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改指令,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訂整改方案,實施整改。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跟蹤督辦和逐項銷號

(一)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要落實跟蹤督辦的責任人,督促企業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二)督促整改的責任人應當每週至少深入現場一次,跟蹤檢查有關防範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督促企業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社區安全員應當在7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覈查。對責令停產整改的企業或責令停止

使用的大型設施設備覈查驗收合格並經驗收人員簽字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依法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