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聘協議範本

甲方(委託方):

代理招聘協議範本

乙方(受託方):

甲方委託乙方開展招聘業務,雙方以"公平,公正,守信,誠意"爲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1. 在雙方協議期限內,由乙方爲甲方提供人員代理招聘服務

2. 代理招聘服務費爲300元/人,支付方式爲工作時間每滿一個月支付100元/人,直至滿三個月後支付完畢。以30日爲月週期,不足25日無須支付服務費。

3. 甲方應按實際崗位需求完整,並承諾工作內容、時間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社會公德。因乙方係爲甲方提供招聘代理服務,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如實提供應聘者資料,乙方對應聘者資料負有審查責任。因乙方爲應聘者提供職介服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薦的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

4. 甲方可與乙方商議每次代理的服務範圍。甲方未與乙方商議的,即視作默認爲委託乙方負責對應聘資料進行初步篩選。

5. 甲乙雙方在代理招聘期間應保持密切聯繫,甲方在委託代理招聘期間可向乙方瞭解應聘進展,乙方在代理甲方招聘過程中,有義務向甲方反饋招聘進展的情況,並提出調整應聘條件,崗位待遇等建議。

6. 乙方可根據甲方商定的時間,地點,安排甲方與經乙方初步篩選的應聘人員進行面試,甲方根據面試情況確定意向錄用人員。

7. 甲方對乙方推薦的候選人進行面試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錄用的決定,並反饋給乙方,否則視作推薦成功。

8. 甲方在錄用人員後,應依法與所錄用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工傷保險、支付勞動報酬。對甲方拒絕或拖延與所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支付工資等的,一經查實,乙方有權拒絕繼續代理髮布招聘崗位。對情節嚴重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本協議。

9. 甲方在錄用人員後,應向乙方反饋錄用人員的工作情況,以便乙方工作人員及時做好信息處理和回訪工作。

10. 乙方所進行的代理招聘地點範圍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區(五區範圍)。

11. 對於因甲方崗位待遇前後不符,虛報工資等不誠信行爲而造成求職者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12. 本協議有效期自2011年6月 13日2011至12年月31日。

13.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14.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

經辦人:

日期:2011年6月13日 日期:2011年6月13日

代理招聘協議範本 [篇2]

甲 方: 公司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人力招聘代理的定義

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應的人力招聘服務,甲方按照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人力資源招聘服務費用。乙方所提供的人員到甲方工作之日起,歸甲方管理。

第二條、 人員管理

乙方需嚴格按甲方的招聘要求招聘人員,乙方不得存在欺騙、隱瞞甲方的行爲,如乙方提供的人員在甲方工作後,甲方發現不符合招聘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該人員的費用。

第三條、費用額度

人員由乙方負責按照甲方《用工通知單》要求組織招錄,按照擇優的原則確定。人員一經體檢合格錄用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人力資源清單》。甲方按照《人力資源清單》並根據以下第四條款的規定予以支付招聘費用。

第四條、費用的支付

招聘費的支付金額和期限:

甲方在乙方招聘的員工入職 周後,根據實際在職的人數支付乙方每人 元招聘費,在員工入職滿 月後,再次向乙方支付每人 元招聘費。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需要招聘人員時,應提前通知乙方,並由乙方儘快招聘符合條件的人員;

2、甲方不得拖欠乙方招聘服務費,如逾期 15 天仍未支付的,按甲方違約計算,由甲方支付拖延費用的10%作爲違約金,並且乙方有權主動終止此協議;如因客觀原因需要延期支付的,甲方需得到乙方同意方可延期支付。

3、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甲方的企業信息,經發現作違約處理。

4、乙方推薦的人員甲方不錄用的(按約定已向甲方支付全額招聘費用的人員除外),自推薦之日起三個月內,甲方除非得到乙方的同意,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錄用該人選。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與被推薦人員聯繫或達成有損乙方利益的約定,經發現作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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