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統計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條衛生部組織並指導全國衛生統計培訓工作,委託中國衛生統計學會,高、中等醫學院校舉辦各類衛生統計講習班、函授班,在職統計幹部或師資培訓班以及中等衛生統計專業班,根據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的需要,委託部分高等醫學院校開設衛生統計專業,培養高級衛生統計專業人員。

衛生統計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並指導本地區衛生統計培訓工作,委託本地區衛生統計學會,高、中等醫學院校舉辦各類衛生統計講習班、函授班,在職統計幹部培訓班或中等衛生統計專業班。

計劃單列市、地(市),縣衛生部門的衛生統計培訓工作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安排。

第三十一條衛生事業單位應在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下,積極組織本單位統計幹部參加統計函授教育,各類衛生統計講習班和培訓班學習,幫助他們提高統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強對衛生統計工作的`領導,把衛生統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爲統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以保證統計人員專心搞好本職工作。

第八章獎懲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或事業組織的規定,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統計人員或集體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爲確保衛生統計任務及時、準確地完成,對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統計報表的單位和個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情節較重,影響全國或全地區衛生統計任務完成的單位和個人,應通報批評,令其改正,並對有關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對虛報、瞞報、僞造、篡改衛生統計數字的單位或個人,情節嚴重的,按照《統計法》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以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統計法》其他規定的違法行爲,如侵犯統計人員行使權利,擅自濫發衛生統計報表以及違反保密制度等,也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