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學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已正式頒佈,並已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爲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做好新《勞動合同法》下的工會工作,更好的維護員工權益,規避企業風險,中遠物流總部組織系統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了集中培訓。通過培訓期間的學習和與系統單位工會工作人員的交流,讓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以及對工會管理工作的影響等方面有了深入的瞭解和掌握。同時,通過培訓交流,也讓我們對新法頒佈實施後,如何更好做好工會工作、協調員工權利和企業利益的關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現結合有關資料和目前企業現狀,談幾點看法。

合同法學結

一、新《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縱觀《勞動合同法》不難發現,儘管其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基礎上,兼顧了企業與勞動者的利益,但其最爲顯著的特點在於,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偏重保護,也就是“保護弱者”意識。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這就對工會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工會組織作爲勞動者權益維護者的擔子更重了,另一方面作爲企業的管理人員,管理難度的加大,對我們的管理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面對這種責任,首先我們要認真學習新《勞動合同法》,尊重勞動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們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在企業目前能夠承受的範圍內,逐漸的、有步驟的推進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既要維護好職工的基本權益,又要有利於企業健康穩步的發展。當前,尤其要坐到以下兩點:

1、規範勞動合同文本的制定,爲有效管理奠定基礎。由於新法規帶來新要求,使原有適用於各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同新《勞動合同法》出現牴觸,所以我們必須從源頭抓起,從實際出發,結合單位特點及工作需要逐步貫徹落實新《勞動合同法》。

2、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新《勞動合同法》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受到了嚴格限制。因此,在勞動合同文本制定的過程中,應儘量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符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情形做出明確規定。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針對此類條款,由於“保護弱者”意識的存在,加大了企業合理、合法、獨立的解聘員工的難度。爲規避用工風險,應對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文本中給予相對明確規定,以便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出現需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勞動糾紛。

二、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並且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學習中注意到,新《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並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我們的個別企業,由於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存在人員流動大、合同種類多的特點,相應的表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方面,就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短,變更頻繁,甚至個別企業存在季節性用工多的特點。這就加大了勞動合同管理的難度,一方面我們要適應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遵循行業特點,做到爲企業利益服務;另一方面,我們又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產生勞動糾紛。鑑於此,我認爲這有四點值得我們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爲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

二是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籤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籤的證據,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籤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是對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要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四是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和簽訂的次數。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做了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更是進行了詳細的規範,處處體現着對勞動者的保護。這在第一部分第二點“新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已有所提及,這裏重點談談對勞動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爲以下四類類:一是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即時解除。在“即時解除”時,除列示了即時解除的法定理由外,還明確了即時解除的法律義務,要求在解除時須說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還是造成重大損失而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事先應告知工會,否則,應給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對沒履行通知義務的,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三是預告解除。在預告解除中,對用人單位預告解除的時間、經濟賠償金等做了具體的要求。四是經濟性裁員。

上述四類勞動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確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單位的義務,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同時,對於違反規定的處罰也更爲明確。

通過參加這次新《勞動合同法》的培訓學習,我注意到該法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對企業的要求更高了。無疑,這對企業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規避用工風險、尊重員工的權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作爲公司分管工會工作的領導,我深感肩上責任重大:既要維護職工權益,也要規避企業用工方面的風險。

面對勞動法律法規日臻完善的趨勢,特別是新《勞動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們切實重視內部勞動關係的管理,但同時由於各單位存在各種實際情況,考慮到經濟的發展水平和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全面的實施新勞動合同法還存在較大的困難,這就要求我們對於各項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會方面的管理制度的執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嚴謹、到位,各項工會工作的開展要依法合規,要通過積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爲公司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合同法學結 [篇2]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業生存發展之本,是企業立於不敗之源,是開拓創新之基,也是##公司從成立至今一直堅持和奉行的準則。作爲山西醫藥流通領域的領先者,公司一直將品牌建設、信譽建設作爲企業經營發展的根本,通過規範的管理、着力打造規範經營、誠信爲先的品牌形象。獲得了業內的認可和尊重。

一、堅持不懈地開展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和指導下,在公司領導班子的重視和帶動下,公司一直堅持不懈地開展與企業相關的《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學好、宣傳和培訓工作。在全公司範圍內形成了學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法務專員多次舉辦員工《合同法》培訓班,公司領導在繁忙之中擠出時間,帶頭學習,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此外,公司還經常派出法務專員參加由法律權威機構組織的合同法培訓,幫助他們進一步強化對合同法規的掌握;在公司營造出了學習《合同法》、爭創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良好局面。

二、加強合同管理的組織機構建設,確保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機構建設是創建“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組織保證。2015年開始,公司設立了專門的法務專員崗,由取得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經過三年多的法務建設,搭建起了公司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形成了以合同簽訂審批流程、授權委託制度、印章的使用、合同的擬定爲架構的合同管理體系。完善的組織架構、明晰的職責分工爲公司法務工作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組織保障。

三、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體系。

合同的管理和運用是商業企業在日常的業務往來中最常用到的法務文本,因此,公司的法務建設以《##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制定爲核心,於2015年6月制定的該細則分別就:合同的審批簽訂、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合同的日常管理、罰責作了明確的規定。

依據《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公司所有的經濟合同,均需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參與洽談、起草,並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最終,由總經理審批簽訂,杜絕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發生的職責不清,職權不明的問題。在合同商定過程中,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員做到嚴把法人資格關、個人身份關、合同條款關、履約能力關、資信等級關、擔保能力關,嚴格按照公司的經營範圍對外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至今公司沒有發生一起合同、信用事故,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誤”。

四、嚴格落實合同示範文本的使用,確保合同簽訂零風險。

針對不同的合同類型,公司編寫了常用的合同文本,目前已有:採購合同、市內/市外醫院銷售合同、市內/市外商業銷售合同、物流運輸合同、上/下游客戶的質量保證協議、器械採購合同、疫苗銷售合同等。完善的合同文本的運用,結合簽訂審批流程、授權委託制度的推行,使得合同的簽訂及履行走上了規範化的軌道,極大地降低了公司的法律風險。

五、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樹立企業重承諾、守信譽的良好形象。

如何能真正成爲一個守合同、重信用的企業,有完善的組織架構、規範的管理制度是基礎,但更爲重要的是企業自身對合同義務的積極履行。這是對合同最爲莊重的承諾。

公司領導將誠信作爲立業之本,將合同的履行作爲神聖的職責。自公司成立至今沒有發生過一起因爲履約引發的合同糾紛。合同的積極履行,樹立了企業信守承諾、規範經營的良好品牌形象,也爲企業獲取了客戶的尊重,獲取了更多的資源和支持。

在創建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工作中,公司始終堅持圍繞“領導重視、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思路不動搖,始終堅持領導班子把守合同重信用作爲頭等大事來抓不動搖,嚴格履行總經理負總負責,其他領導及中層經理分工協作的工作準則,在全公司上下形成了共創“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生機勃勃的局面。目前,公司合同履約率達到了100%,良好的信譽得到了同行的一致認可,2015年4月23日,公司獲得了中國醫藥商業協會頒發的“aa級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緊抓合同管理不放鬆,將合同管理真正落到實處,使企業真正成長爲法制社會的遵守者、維護者,爲經濟秩序的安全穩定發揮企業的作用和力量。

合同法學結 [篇3]

經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學習,認識到合同訂立的形式、相關程序和從合同簽定到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各項問題:

一、簽訂合同的一般規定:在工作中,簽訂合同時要嚴格遵循以下規定,以免所籤合同爲無效合同,引起法律風險。

簽訂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 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訂立合同、合同評審、合同相對人資質審查。

首先要訂立合同(內容具體、完整、雙方權利及義務要明確),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合同範圍及合法性;審查合同相對人提供的“四證一書一照”,確定合同相對人(法人)的合法性,確保合同簽定後的有效性;另外要對合同相對人(法人)資質及業績進行審查,確定其有履約能力,組織合同評審小組對合同及合同相對人(法人)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後方可簽訂合同。

三 合同簽訂中:要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工作內容進行談判,合同中所約定的質量、數量、責任、義務、履約保證金等明確後,合同雙方條件達成一致,相對人做出承諾後簽訂合同。

四 合同簽訂後: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及時足額收繳以降低合同風險,要對當事人合同履行情況定期考覈、督促,保證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陳永強

2011年6月20日

合同法學結 [篇4]

這學期在《合同法理論與實務》這門選修課上通過對合同法的一些學習,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着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徵: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爲、而非事實行爲。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裏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願、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爲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爲特定行爲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範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籤,該怎麼籤,因爲當合同生效之後,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爲,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爲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爲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爲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爲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並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並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享受合同權利。但實際的複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爲對待

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後順序,有給付的可能,並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爲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後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並通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後,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爲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爲。作爲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這是由於合同成立後,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爲大學生的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於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後,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爲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後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合同法學結 [篇5]

2015年入學學習推薦合同04-24《2015年入學學習推薦合同》一文發表於2015年04月13日,歡迎您訪問出國留學網的合同範本頻道#url#小編爲您準備了大量的合同範本內容,如您所感興趣的合同學習 合同法學習心得 入學推薦信的內容,以及《2015年入學學習推薦合同》等範文作爲參考,希望本文能對您有所幫助。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爲了讓學員學到一技之長,把學員培養出師,同時便於學校對學員進行管理,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方責任1.保證學員在校學習_____個月,實習_____個月(實習期間,包住宿,無工資。)2.保證學員都能推薦上崗,如不能推薦,退回全部學費。3.學員畢業後,學校負責跟蹤服務,使學員技藝不斷提高。

二、乙方責任1.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須遵守一切學校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學校將做出相關處罰。2.學員畢業後,由學校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學員在工作期間應遵守用人單位一切規章制度,個人違紀違法者,被退回學校,學校有權拒絕。如果是正常退回,學校有責任繼續推薦。

三、學員簽定本合同後,不退學,不退費。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五、未盡事宜,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法學結 [篇6]

最新頒佈的勞動合同已經開始實行了,我們也即將在將來的時間裏親身體會到它,西南公司也利用公司發給我們的學習資料,展開了學習,在學習的過程中我們也得出了一些心得。

這一部勞動合同法針對1995年的老勞動合同法在某些具體的規定上作了一些改動,而這種改動一經出臺就立刻在民間產生了反響,華爲事件就是一個很直接的例子。華爲公司要求,工齡8年以上的骨幹精英們在2015年元旦之前都要辦理辭職手續。也就是說他們都與華爲終結僱傭關係。接着,華爲迅速再同他們締結了一份新勞動合同,使他們重新回到原來的崗位,享受原來的待遇。 針對這一事件業界以及非業績馬上展開了討論,一些評論人士認爲實際上,這個過程包含了很多東西。華爲的舉動其實是在消化即將在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對其人力資本合約帶來的潛在衝擊。因爲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那麼該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可以生成一種近乎於“終身僱傭”的勞動合同。而另外的一些人卻認爲這種做法屬於這個企業對於這部法律的誤讀,當然這種誤讀並不是指讀不懂,而是一種故意的曲解,因爲作爲一個企業,它作出的每一個決策,第一個要考慮的就是其本身的利益,有損於本企業的利益的事他們是一定不會做的。

華爲事件當然只是這部勞動合同法頒佈帶來的影響的一個小小的縮影,其他的變化肯定也還要引起人們的思維上乃至行爲上的波動,我們的學習也是重點放在了與我們切身利益最接近的條款上。

新合同法將勞動合同期限分爲三種,即: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95版勞動法的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兩種勞動合同期限,新合同法的規定更加靈活,便於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靈活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且新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了特別的規定:在已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關係自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這樣就更能維護我們的自身的權益

新的勞動合同法隊合同的終止以及解除也有了新的闡釋,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合同解除權分爲兩個層次,即隨時解除權和付義務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新合同法禁止了用人單位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出現隨時解除權成立的法定情形,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點與95年版勞動法的規定明顯不同,95版勞動法規定的付義務解除權沒有限定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範疇內,無論期限是否固定,只要用人單位履行了法定義務,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這種變化體現了我們國家對人權的更加重視,更加有利於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切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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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範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爲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並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爲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籤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籤的證據,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籤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爲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爲應採取第二種理解。因爲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爲,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於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於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爲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範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麼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四、引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責任,企業須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