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各村(居)、企事業單位,機關各辦(所):

鎮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根據市安監局《關於要求做好鎮(街道)安監所(分局)安全生產年度監管執法計劃編制工作的通知》(慈安監管宣[2015]5號)和市安監局轉發《浙江省安監局關於鄉鎮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監督檢查工作量化的暫行意見》(慈安監管宣[2009]3號)通知精神,爲切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督促廣大企業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努力遏制各類生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結合本鎮實際,制訂本計劃。

一、工作目標

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活動爲動力,堅持以人爲本,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近期與長遠、治標與治本、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專項整治活動,確保實現工礦商貿死亡數、交通事故死亡數、火災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不突破市下達的控制數的目標要求。

二、監管執法對象

(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

(二)非煤礦山企業(1個採石場)。

(三)其它企業全年抽查面不少於20%。

三、監管執法任務

(一)對非煤礦山企業:露天礦山全年監管監察不少於4次。

(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對2家/次的檢查或複查。

(三)一般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對4家/次的檢查或複查。

四、監管執法主要內容

安全監管執法責任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

(一)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三)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五)從業人員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的情況;

(六)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情況;

(七)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八)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九)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十)爲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十一)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

(十二)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十三)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四)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五、監管執法要求

(一)規範檢查執法文書。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要求使用國家總局最新頒佈的各類執法文書,正確填寫文號。鎮安監所在對各生產經營單位檢查時使用的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複查意見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強制措施決定書等統一使用市安監局下發的執法文書。

(二)按時上報監管執法信息。各村及相關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三合一”場所及重大隱患要及時上報鎮安監所,並將日常檢查情況形成臺帳保存。鎮安監所於每月25日前向市安監局上報當月執法監察情況和次月執法監察計劃。

(三)繼續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牢固樹立預防爲主的觀念,加強事前控制,提前防範各類事故。要不定期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鎮安監所全年對企業監管執法不得少於30家,各村全年安全檢查不得少於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