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技術》考綱

2017年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暫未公佈,考生可參考2016年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內容如下,更多信息請瀏覽應屆畢業生網。

2017年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技術》考綱

2016年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參考2015年,2015年度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內容按照《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的要求執行,對於近年來部分相關法規變化情況,考試內容也相應有所變化,具體請參見附件《2015年度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新增內容的說明》

  一、考試目的

考查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安全技術和標準,辨識、分析和評價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採取相應防範技術措施,消除和降低事故風險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1.機械安全技術。運用機械安全相關技術和標準,辨識和分析作業場所存在的機械安全隱患,解決轉動、傳動和加工等機械安全技術問題;運用安全人機工程學理論和知識,解決人機結合的安全技術問題。

2.電氣安全技術。運用電氣安全相關技術和標準,辨識和分析作業場所存在的電氣安全隱患,解決防觸電、防靜電、防雷擊和電氣防火防爆等電氣安全技術問題。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運用特種設備安全相關技術和標準,辯識和分析特種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解決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問題。

4.防火防爆安全技術。掌握火災、爆炸機理,運用防火防爆安全相關技術和標準,辨識和分析火災、爆炸安全隱患,採取相應預防和控制措施,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5.職業危害控制技術。運用職業危害控制相關技術和標準,根據作業場所生產性粉塵、毒物和物理因素等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方式和途徑,辨識和分析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採用工程控制技術措施和個體防護技術措施,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

6.交通運輸安全技術。運用交通運輸安全相關技術和標準,辨識和分析道路交通、軌道交通、水運、航空等主要事故隱患,採用相應技術措施,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7.採礦安全技術。運用礦山安全相關技術和標準,辨識和分析礦山開採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採用相應技術措施,預防事故發生,重點預防瓦斯災害、地壓災害、水害、火災、尾礦庫潰壩和排土場泥石流等主要事故;運用油氣田安全相關技術和標準,辨識和分析油氣田勘探、開發和儲運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採用相應技術措施,預防事故發生,重點預防井噴、火災、爆炸、中毒等主要事故。

8.建築施工安全技術。運用建築施工安全相關技術和標準,辨識和分析土方、模板、吊裝、拆除、腳手架工程、現場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焊接施工等各類建築施工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採用相應技術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9.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運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相關技術和標準,辨識和分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採用相應技術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附件:2015年度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新增內容的說明

根據2011年以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情況,爲便於考生更好地應考,就《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內容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說明。

一、新修訂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

5.《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

6.《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

8.《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

10.《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覈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3.《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

二、新頒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

3.《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

4.《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5.《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替代《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6.《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7.《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

8.《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

9.《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

10.《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

11.《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

12.《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

13.《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鑑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

14.《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

15.《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

16.《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17.《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

18.《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

19.《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7號)

20.《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8號)

21.《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

22.《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

23.《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範從業五條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

24.《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

25.《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