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安全工程師考試考生必備的一個考點,以下是小編跟大家分享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1、2000年12月1日實施《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全國設立25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2、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1)行政處罰權2)安全檢查權3)建議報告權4)事故調查處理權。

3、煤礦安全監察的主要內容: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2)礦長安全任職資格3)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5)安全設施的驗收與安全條件審查6)作業現場的檢查和複查7)專用設備的監督檢查。

4、煤礦安全違法行爲應負的法律責任:1)吊銷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吊銷採礦許可證;安全設施及安全條件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煤礦監察機構責令停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產的,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吊銷採礦許可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要求,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不達到要求的,停產整頓,進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並移送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吊銷採礦許可證。2)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3)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處罰: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責令停產整頓,調整調配合格人員並經複查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處以4萬元以下罰款。4)拒絕檢查、提供虛假情況和隱瞞事故隱患的處罰:警告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5)妨礙事故調查處理的處罰: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與上第四條相同處理。6)安全監察人員違法行政的處罰: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5、2005年9月3日《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自公佈之日實施。

6、《特別規定》明確列舉了15種必須排除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應當及時改正的嚴重違法行爲。《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規定》將這15種隱患具體化爲60種。

7、15項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及嚴重違法行爲: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2)瓦斯超限作業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7)超層越界開採的8)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13)實行整體承包生產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15)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8、依法取得有關證照:1)採礦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2)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3)煤炭生產許可證:設區的市以上的煤炭管理部門4)營業執照。三證一照。

9、有關人員資格證:1)礦長資格證2)礦長安全資格證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10、停產整頓的規定:1)停產整頓2)停產整頓中的監督檢查:暫扣證照:五證一照(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3)停產整頓後的整改複查: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整改結束後要求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審覈同意,報請有關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准方能恢復生產。停產整頓擅自生產,提請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處違法所得的1-5倍的罰款。3個月內2次或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進行生產的煤礦,予以關閉,吊銷礦長兩證,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在擔任此職務

11、予以關閉的非法煤礦的情形:1)無證照或證照不齊擅自生產2)3月內2次或2次以上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3)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4)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12、關閉煤礦達到的要求:1)吊銷相應證照2)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訊線路4)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5)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13、2004.2.1《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實施。393號令。

14、建設單位市建設工程的投資主體,在建築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

15、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排水等地下觀測資料,地下工程的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科學性、完整性、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施工資料不得推諉。

16、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之日其15日內,佳能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包公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有關資料報送施工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7、2002年3月15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行。

18、排除適用: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於本條例。

19、危化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工作2)公安部門負責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的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3)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化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化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監督檢查4)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化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化品登記5)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化品的鐵路、航空運輸和危化品的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6)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毒性鑑定和危化品事故傷亡的醫療救護工作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危化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市場經營活動8)郵政部門負責對郵寄危化品的監督檢查。

20、企業設立申請: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貿管理部門和設區的人民、政府負責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文件。

21、生產、儲存和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其他危化品的單位,應但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22、重複使用的危化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記錄至少應保存2年。質檢部門應當對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23、危化品的經營許可: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2)主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經過專門培訓,取得上崗資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24、經營危化品禁止性規定:1)從未取得危化品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2)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活血品和日用化學品3)銷售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化品。

25、劇毒化學品銷售和購買: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記錄購買單位名稱、地址、購買人姓名、身份證號及購買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記錄至少保留1年。每天覈對銷售情況。1)生產、科研、醫藥等經常使用單位設區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2)單位臨時購買,應憑單位開具證明向設區市級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3)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26、危化品運輸:國家對危化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證制度。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運輸企業必備的條件。

27、危化品登記管理:國家實行危化品登記制度,對於危化品企業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化品企業,應當向國務院經貿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化品登記機構辦理危化品登記。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化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報設區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化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部門備案。危化品事故發生後應上報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的做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

28、2006年1月21日公佈施行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29、煙花爆竹生產車間、工房的安全要求:1)危險品生產區和倉庫區設在安全地帶,銷燬場和燃放試驗場單獨設在偏僻地帶2)危險品生產廠房佈置在山凹中時,應考慮人員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氣體擴散3)不得將危險品生產區佈置在山坡陡峭的狹窄溝谷中。4)危險品生產區和倉庫區應密砌圍牆,其高度不應低於2米,圍牆與危險性建築物不應小於5米。危險廠房門應向外開啓的平開門,寬度不小於1.2米,不得設置門檻。黑火藥和煙火藥生產廠房應當採用木質門。5)危險倉庫門應設雙層,內層爲通風門6)危險廠房安全窗戶應向外平開,寬度不小於1米,高度不應不小於1.5米,窗臺高度不高於地面0.5米,不得設置中挺。7)危險倉庫配置鐵柵欄和金屬網。在勒腳處設置進風窗。

30、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產品與原材料分別設置倉庫,原材料應根據性質分類儲存,氧化劑、可燃物部的共同存放,牆與垛堆之間、垛堆與垛堆之間留有運輸通道和通風距離,通風距離不得小於0.45米,運輸通道不得小於2米。

31、危險品倉庫:倉庫地面應當鋪設木地板,無地板的倉庫要設置30cm的垛架,鋪以防潮材料。垛高規定:成品與半成品≤1.5米,煙火藥≤1米,成箱成品小於等於2.5米,貨架離地面0.3米。運輸危險品不得使用三輪車、畜力車、翻斗車和掛車,必須戴防火帽,行駛速度≤10km/h。

32、消防和安全保護、防護:生產區消防用水不小於54m,總倉庫用水量不小於108m,消防蓄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米,消防儲備水有平時不被動用的措施,使用後的補給時間不能大於48小時。

33、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部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在城市市區嚴禁佈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34、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30日內對材料及現場進行審查。零售經營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在20日內對材料及現場進行審查。二者均在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能進行營業。

35、煙花爆竹運輸安全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託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七方面的材料,3日內材料審查,發放道路運輸許可證。收貨人在貨物運達目的地後3日內將運輸許可證教會發證機關覈銷。

36、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37、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1)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活動的處罰:是未經許可生產經營或非法銷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運輸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罰,並沒收非法運輸物品及違法所得。2)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企業的處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罰,逾期不改,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對違反規定銷售煙花爆竹活動的處罰:批發企業向經營企業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供應按國家規定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安監部門責令停止,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所得,情節嚴重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零售經營者處以1000-5000元罰款,並沒收物品及所得,情節嚴重吊銷經營許可證。4)丟失主要煙花爆竹生產原料而不報告的行爲處罰: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2萬元罰款,對丟失物品予以追繳。5)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處罰:200-2000元罰款。6)對違規攜帶和郵寄煙花爆竹行爲處罰:公安部門沒收並處以200-1000元罰款。7)違規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處罰: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責任單位處以1-5萬元罰款。在禁止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門處以100-500元罰款。8)對沒收非法煙花爆竹產品的處置:就地封存,公安部門組織銷燬處置。9)對監管部門的違規行爲處罰。

38、2006年9月1日實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39、民用爆炸物品分類:1)工業炸藥2)工業雷、管3)工業索類產品。

40、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工商登記程序: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新改擴應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在企業基本建設完成後,想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符合條件的,在生產許可證上標註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持經標註的生產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辦理登記後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41、民爆企業從業人員安全資格: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民爆器材行業組織的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上崗證2)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部門考覈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3)生產作業人員必須通過所在省、區、市民民爆器材行業或企業自己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42、車間設備安全要求:1)生產區與倉庫區應密砌圍牆,不低於2米高,圍牆與危險性建築物距離不應小於15米,外牆安全標識上須標明名稱、登記、人數、危險品名稱數量特性。廠房門應向外平開,寬度不小於1.2米,危險品廠房安全窗向外平開,寬度不低於1米,高度不低於1.5米,距地面不得高於0.5米。

43、生產作業安全要求:1)嚴禁超負荷生產2)手工操作危險工序22時至6時嚴禁組織生產3)間斷或半自動生產方式的炸藥及製品生產線零時至6時嚴禁組織生產。3)遇惡劣天氣不得組織民爆器材生產、運輸、裝卸。

44、儲存、運輸:1)危險品應成垛堆放,任何廢品不應與成品同庫存放2)對方炸藥類、索類危險品堆垛總高度不應超過1.8米,對方雷、管類危險物品總高度不應大於1.6米。3)不宜用三輪車、畜力車、拖掛車運輸,汽車運輸。

45、消防和安全防護:1)生產廠必須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消防儲備水量應爲最大一組雨淋系統1小時用水量與室外、室內消火栓系統2小時的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20升/秒,消火栓之間距離不應大於120米。2)危險品總倉庫用水量按20升/秒計算,消防用水時間按3小時計算,補水時間不應超過48小時,供消防車蓄水池保護半徑不應大於150米。

46、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1)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能證明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2)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辦理工商登記後3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47、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1)使用單位購買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提出購買申請,2)公安機關受理之日起5日內審查,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3)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轉戶轉賬憑證、經辦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保存2年備查。4)銷售及購買單位在買賣成交3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銷售單位還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5)進出口單位應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48、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許可:1)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2)受理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2)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誌,途中經停應當專人看守,不得再許可以外地點經停。3)裝卸現場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4)運達後三日內將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覈銷。

49、爆破作業的安全許可:向有關政府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受理公安機關在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後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備案。

50、爆破作業安全管理:1)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爆破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覈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爆破作業2)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公安機關在20日內審查,批准與否。應當具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有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3)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從事作業的,應當先將爆破作業項目有關情況想爆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4)爆炸作業單位領取發放爆炸物品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5)剩餘爆炸物品有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銷燬。

5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違法行爲法律責任:1)違反刑法的法律責任: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違反《治安處罰法》的法律責任:罰款、拘留3)違反《民爆條例》的法律責任: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爆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物品及所得。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或違法進行爆破作業的,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民爆物品及非法所得。

52、行政許可設立機關和方式法定: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做出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2)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3)省級人民、政府通過制定行政規章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通過制定行政規章的方式設立臨時性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繼續實行的,應當提請本機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4)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禁止性規定:一是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行政許可二是地方保護。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以及設區的市、縣鄉人民、政府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53、行政許可的種類:1)普通許可: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功能: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一般沒有數量限制。2)特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項權利。如: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主要功能: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控制。3)認可:由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功能: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沒有數量控制4)覈准: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的判斷、確定。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找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監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功能:保障安全、沒有數量限制5)登記:由行政機關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題資格。登記的主要功能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沒有數量限制。

54、2004.1.13,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公佈並實施。

55、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1)三類六種企業:礦山企業:煤礦、非煤礦企業;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危化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用爆破物品生產企業;建築施工企業。2)具備共同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3)基本安全條件細化爲具體的、可操作的安全生產條件。

56、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1)公開申請事項和要求:2)企業應當依法提出申請:a、新設立生產企業的申請:投產前提出,b、已經進行生產企業申請:本條例實行1年內,1年時且申請領取的法定期限c、申請人應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3)受理申請及審查: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4)決定:收到申請45日之內,資料與現場不合格,合格後算起。5)期限與延期:有效期爲3年,不設年檢。期滿前3各月提出辦理延期手續,對於生產現狀良好、沒有發生死亡安全事故企業予以免審延期,延續3年。6)補辦與變更:7)公告:向社會公告。

57、安全生產區可證發證機關層級:1)兩級發證:確定國務院及省級兩級人民、政府的負有安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爲安全生產區可證發放機關2)一級發證: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特例: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區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58、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1)發證對象:以礦井爲單位2)發證機關:國家垂直管理的省級煤礦安監機構負責。國家煤礦安監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煤礦企業的許可證發放,省級煤礦安監機構發放該級許可證。

59、非煤礦礦山企業許可證:1)發證對象:包括:氣態、液態、固態。國務院及省級安監管理部門負責發證和管理,2)發證機關:兩級發證:國務院、省級安監管理部門。

60、危化品企業和煙花爆竹企業:1)發證對象:最終產品和中間產品2)兩級發證。

61、建築施工企業:1)發證對象:資質等級和施工許可證發證對象的一致性2)發證機關:領取安全許可證後建設單位應當想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築施工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國家和省級兩級發證。

62、中央管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與管理:兩級發證:總公司、總廠、一級上市公司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發放;區域爲限,全資或者控股子公司在當地省級安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監機構頒發。

63、《安全生產許可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不僅是貨幣,貨幣收入、財產或者資產)、罰款、暫扣和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5種。

64、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誰發證,誰管理,誰處罰。4個執法主體1)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煤礦山企業、危險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2)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企業3)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施工企業4)國家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65、2003年6月1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5月1日,進行修訂實施。

66、鍋爐: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參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定位容積大於或等於30升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載體鍋爐。

67、壓力容器: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爲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且壓力與容積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是容器;盛裝公稱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地獄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68、壓力管道:利用一定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道設備,其範圍規定爲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帶魚25mm的管道。

69、電梯: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貨物的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70、起重機械:額定重量大於0.5噸的升降機,額定重量大於1噸,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米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71、大型遊樂設施: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米/秒,或者距離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米的載人大型遊樂設施。

72、特種設備安監條例適用範圍: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

73、排除適用規定: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於本條例。

74、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條件:1、設計人員、設計審覈人員2、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75、特種設備機器安全附件、裝置製造單位條件:1)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2)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3)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76、維修單位的要求: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77、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必須有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一招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施工前將擬定的情況書面報告給和直轄市或者設區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78、氣瓶充裝單位條件:1)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2)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和氣體儲存能力,能夠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3)健全的充裝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79、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直轄市或設區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登記。等級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80、安全技術檔案:1)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2)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查的記錄3)日常運行記錄4)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儀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81、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可:1)相適應的.檢測人員2)檢驗檢測儀器設備3)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檢測人員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監部門組織考覈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

82、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許可、覈准的程序必須公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83、擅自從事特種設備設計、製造活動的法律責任:1)壓力容器,取締,5-20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2)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監部門覈准的檢測檢驗機構鑑定,擅自用於製造的,沒收非法制造產品,處以5-20萬元罰款。

84、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安裝、改造、維修保養活動的法律責任:1)擅自制安裝、改造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的,5-20萬元罰款,2)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罰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3)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取締,1-5萬元罰款。4)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單位未將施工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30內未將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2000-1萬元罰款。5)製造過程、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覈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出廠或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5-20萬元罰款,6)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取締,5-20萬元罰款,觸及法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85、使用單位法律責任:2000-2萬元罰款:1)未按本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2)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3)未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86、《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立法原則:1)以人爲本2)權責一致、責罰相當。

87、安全生產行政責任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行政責任的有關責任人。《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責任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負責安全事項行政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機構正職負責人,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比照上述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對中國小校違法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按學校隸屬關係追究縣、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同級政府教育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校長的行政責任。

88、《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確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範圍:7類事故:1)特大火災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築質量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化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89、追究行政責任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7類特大安全事故防範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有失職、瀆職或者應付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以行政處分:1)對於違反本規定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政府部門、機構正職負責人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2)對於中國小校違反本規定的給校長記過、降級直至撤職處分。3)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負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90、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刑事責任2)中國小校校長的刑事責任。撤職,直接組織者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91、工傷保險:法定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具有補償性不具有懲罰性。實行:“無責任補償”

92、工傷保險適用範圍: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境內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全部職工或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93、工傷保險確定費率的原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與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不同。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及行業內檔次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監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實施。

94、工傷範圍:(認定工傷:)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從事與工作有關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

95、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站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舊傷復發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96、工傷保險申請時效: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後可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鑑定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97、停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98、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99、勞動能力鑑定組織和人員法律責任:虛假鑑定意見、提供虛假證明,2000-1萬元罰款,刑事責任。

100、2007年6月1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政府領導、分級負責、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則核心是確立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處理的領導權。

101、《條例》對事故調查處理原則規定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及時準確的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2)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3)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4)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102、《條例》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立法目的:規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事故。適用範圍:1)普遍適用:安全生產法的配套行政法規。2)銜接使用:特別重大以外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執行。3)選擇適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爲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4)參照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參照本條例執行。5)排除適用: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103、生產安全事故分級要素:1)人員傷亡數量(人身要素)2)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經濟要素)3)社會影響(社會要素)。可以單獨使用。

104、通用事故分級規定:1)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傷(工業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2)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重傷50-99人,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1億元以下3)較大事故:死亡3-9人,重傷10-49人,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5000萬元4)一般事故:死亡1-2人,重傷3-9人,或300萬元到1000萬元。

105、特殊事故的分級規定:1)補充分級:國務院安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2)社會影響惡劣事故,根據影響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應等級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106、事故報告主體:1)事故發生單位現場人員2)事故單位負責人3)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的有關部門負有事故報告情況的義務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論是哪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哪一個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都要按照程序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的義務。5)其他報告義務人。

107、事故報告對象:1)事故發生單位報告對象: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主要和有關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於有關人民、政府有負責監管事故發生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的,事故發生單位還要向負有安檢管理有關部門報告。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逐級報告程序,對象有兩個: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二是本級人民、政府。

108、事故通知對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檢管理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109、事故報告程序:1)事故發生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立即向法定的有關人民、政府只能部門報告2)政府部門的報告:特別重大、重大事故逐級上報到國務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較大事故逐級上報到省級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3)越級報告:事故發生單位情況緊急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富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部門報告;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可越級上報事故情況4)事故續報、補報。30日之內,人員傷亡情況變化,事故單位和安監部門應當及時補報。

110、事故報告時限:1)事故發生單位報告:從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時算起,時限爲1小時2)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時限,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3)法定事故報告時限的界定:事故發生單位發現事故發生和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時算起。

111、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組織,規模小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112、事故調查處理政府領導分級負責原則:1)實行、強化安全生產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2)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是各級人民、政府法定權力。3)利於發揮、協調有關部門作用。4)事故報告、搶救、調查處理和善後工作都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

113、事故調查的特別規定:1)提級調查:對於情況複雜、影響惡劣、涉及面寬、調查難度大的事故,上級人民、政府可直接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2)升級調查: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3)跨行政區域事故調查:特別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發生地獄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有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派人員參加。4)法律授權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徵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114、事故調查組成員:精簡效能的原則組成,: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

115、事故調查的邀請單位: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負有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職責。1)事故責任人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是邀請檢察機關調查的前提條件,2)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職責不同、目標一致。檢察機關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安全生產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立案偵查、拘捕和起訴,行政機關是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提出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和施行行政處罰。3)相互支持配合,緊密合作,溝通協商。

11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2)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7、事故調查組的法定地位:1)四性:法定性、臨時性、專業性、建設性。2)三性:統一性、權威性、紀律性。

118、調查報告屬性:1)真實性2)證據性3)建議性4)不可複議、訴訟性。

119、事故處理批覆的法律屬性:1)事故批覆主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四級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覆。兩種形式:政府下達與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部門。2)做出事故批覆是對確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實施事故追究責任的具體行政行爲。3)事故批覆是事故處理的法定依據。事故批覆不是而且不能替代有關機關根據事故批覆對事故責任者製作下達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法律文書。4)行政相對人對事故批覆持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20、事故批覆的實施機關:1)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行政責任應當給與罰款行政處罰的,由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其任命機關實施。事故發生單位及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有關責任者應當該與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實施。2)司法機關:事故批覆認定責任人員中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偵查和起訴;所有涉嫌犯罪人員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由審判機關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

121、確定事故責任的要件:1)責任者依法應當履行義務2)責任者實施了違法行爲3)違法行爲應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4)責任者必須是依法應當予以制裁的。四者缺一不可!

122、事故責任主體的確定:四種1)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2)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主要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3)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領導人、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4)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123、實施法律制裁的規定:1)法律制裁的責任方式:行政責任(行政主體和企業主體)與刑事責任(同上)2)事故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爲(4種主體的違法行爲)3)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設定(資格罰、財產罰、治安管理處罰)4)行政處罰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