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知識備考練習題及答案

  一、單選題(共4題,共4.00分)

2017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知識備考練習題及答案

1、在債的發生依據中,既未受人之託,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自覺爲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爲屬於( )

A.無權代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爲 D.無因管理

答案:D

解析: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託,自覺爲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參考教材P20。

2、引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是( )

A.合同 B.侵權

C.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

答案:A

解析:任何合同關係的設立,都是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的關係,每個工程項目都存在着數個合同,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但並不是每個工程項目都一定會發生不當得利、侵權行爲以及無因管理等情形。雖然它們也是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但並不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因此,正確答案選A。參考教材P20。

3、某工程項目爲趕工期而晝夜施工,嚴重影響了相鄰小區居民的休息,經現場勸阻無效,居民便成立維權小組與該施工企業談判,要求其停止夜間施工,並賠償2萬元作爲撫慰金。關於該施工企業與相鄰小區居民之間的關係,以下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其間構成了不當得利之債 B.其間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

C.其間構成了侵權之債 D.其間沒有形成債的關係

答案:C

解析:由於該工程在夜間施工行爲明顯侵犯了居民的休息權,對居民的正常生活作息造成嚴重影響,已經構成侵權,侵權行爲產生的債被稱爲侵權之債。因此,C選項正確。參考教材P20。

4、在施工合同中,就支付工程款而言,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是( )。

A.施工單位、建設單位 B.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C.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D.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答案:A

解析:建設工程債的產生,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產生。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債權人是施工單位,債務人是建設單位。參考教材P20。

  二、多選題(共3題,共6.00分)

1、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 )承擔連帶責任,有其他人責任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A.監理單位 B.建設單位 C.設計單位 D.施工單位 E.質量監督單位

答案:B,D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缺陷損害責任的具體承擔,即建築物沒有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存在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不合理危險,其損害責任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顯然,該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而且,沒有免責的事由。其中,“他人”指的是受損的一切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在內。正確答案爲B、D。 參考教材P20。

2、建設工程債產生的依據由( )。

A.合同 B.侵權 C.公證

D.不當得利 E.無因管理

答案:A,B,D,E

解析:建設工程債產生的依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雖然,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但是,它不產生債的關係。因此,正確答案爲ABDE。參考教材P20。

3、某施工單位與A材料供應商簽訂了材料買賣合同,卻誤將貨款支付給B材料供應商,隨後施工單位索要回貨款支付給A供應商。關於本案中債的性質,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向A供應商支付貨款屬於合同之債 B.向B供應商支付貨款屬於合同之債

C.A、B供應商之間原本沒有債的關係 D.B供應商獲得貨款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E.B供應商獲得貨款形成不當得利之債

答案:A,C,E

解析:本題旨在區分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各自的含義。合同之債:任何合同關係的設立,都會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合同引起的關係,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爲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託,自覺爲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係。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爲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於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爲。由於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了債的關係。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爲不當得利之債。參考教材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