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2016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爲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爲給付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雙務合同是產生抗辯權的基礎,單務合同中不存在抗辯權的問題。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同時履行抗辨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同時履行抗辨權有阻對方請求的效力,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先履行抗辨權在當事人行使時,可採取明示或採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權,在他方未先履行義務前,可拒絕自己履行義務,並不承擔違約責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權沒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適當履行後,先履行抗辨權消滅。

  三、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且有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3.履行順序在後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後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依據《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辨權的一方負有對相對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