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考點複習

距離2017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只剩最後一個月時間,爲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該考試,今天應屆畢業生考試網特意爲大家整理了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考點複習,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考點複習

 合同的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合同名稱並設有專門規定爲標準,合同可以分爲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法律對某類合同賦予專門名稱,並設定專門規範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

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規定專門名稱和專門規則的合同。無名合同,是合同實踐的常態。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爲標準,合同可以分爲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義務,或者說,當事人均承擔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單務合同是隻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另一方不承擔義務只享有權利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雙務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是否可以從中獲取某種利益爲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爲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諸如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等。無償合同,是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規定權益,但無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對價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

 四、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交付標的物爲標準。合同分爲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託合同、勘察、設計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後,尚須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採取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爲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爲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須採取法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是否預先擬定,可以將合同分爲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定式合同,爲不特定的人交易而預先確定的,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作任何變更的合同。對於格式條款有兩種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七、主合同和從合同

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係爲準,合同分爲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主合同可以獨立存在的。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要經過兩個必要的程序,即要約與承諾。

合同的內在要求要求其要具備合的一般條款,在這一條款之上,根據具全的合同標的增加相應的內容。外在要求表現爲合同要具備一定的形式,有的合同由於其不具備外在的形式要求而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2021.掌握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

要約,在商業活動中又稱發盤、發價、出盤、出價、報價。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爲受要約人。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是:(缺一不可)

1、要約人以訂立合同爲目的向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具體確定;(使合同成立的必要的條款和要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

3、要約應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

  三、要約的方式

要約的方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行爲三種。

 四、要約的生效(自要約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生效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爲:(選擇題)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瞭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採用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五、要約的撤回(使要約不要生效)

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爲。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六、要約的撤銷(讓生效的要約失效)

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爲。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爲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七、要約的消滅

1、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拒絕要約的方式通常有:通知;保持沉默。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在受要約人回覆時,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怕變更的,視爲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八、要約邀請

也稱爲“要約引誘”,是指行爲人作出的邀請他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例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