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
第1題 某項目部承建一項城市道路工程,道路基層結構爲200 mm厚碎石墊層和350 mm厚水泥穩定碎石基層。
項目部按要求配置了安全領導小組,併成立了以安全員爲第一責任人的安全領導小組,成員由安全員、項目經理及工長組成。項目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檢查標準要求在工地大門口設置了工程概況牌、環境保護制度牌、施工總平面圖公示標牌。
項目部制定的施工方案中,對水泥穩定碎石基層的施工進行詳細規定:要求350 mm厚水泥穩定碎石分兩層攤鋪,下層厚度爲200 mm,上層厚度爲150 mm,並用15 t壓路機碾壓。爲保證基層厚度和高程準確無誤,要求在面層施工前進行測量,如出現局部少量偏差則採用薄層補貼法進行找平。
在工程施工前,項目部將施工組織設計分發給相關各方人員,以此作爲技術交底並開始施工。
問題
1.指出安全領導小組的不妥之處,改正並補充小組成員。
2.根據背景資料,項目部還需設置哪些標牌?
3.指出施工方案中錯誤之處並給出正確做法。
4.說明把施工組織設計直接作爲技術交底做法的不妥之處並改正。
【正確答案】:
1.安全領導小組的不妥之處:成立了以安全員爲第一責任人的安全領導小組。
改正:應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爲第一責任人的安全領導小組。
小組成員還應包括: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根據背景資料,項目部還需設置的標牌:安全紀律牌;防火須知牌;安全無重大事故計時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牌;施工項目經理部組織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圖。
3.施工方案中錯誤之處及正確做法。
(1)錯誤之處:用15 t壓路機碾壓。
正確做法:宜採用12~18 t壓路機作初步穩定碾壓,混合料初步穩定後用大於18 t的壓路機碾壓,壓至表面平整、無明顯輪跡,且達到要求的壓實度。
(2)錯誤之處:出現局部少量偏差採用薄層補貼法進行找平。
正確做法:應採用挖補100 mm的方法再進行找平,嚴格遵守“寧高勿低,寧刨勿補”的原則。
4.不妥之處:項目部將施工組織設計分發給相關各方人員,以此作爲技術交底並開始施工。
改正:施工技術交底包括施工組織設計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各種交底的文字記錄,應有交底雙方籤認手續。
第2題 某施工單位承接了一項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基槽採用明挖法放坡開挖施工,寬度爲6.5 m,開挖深度爲5 m,場地內地下水位位於地表下1m,施工單位擬採用單排井點降水,井點的佈置方式和降深的示意圖如下圖所示。
施工單位組織基槽開挖、管道安裝和土方回填三個施工隊流水作業,並劃分了三個施工段,根據合同工期要求繪製網絡進度圖如下圖所示。
問題
1.指出降水井點佈置的不妥之處,並寫出正確的做法。
2.降水深度是否妥當,如不妥,請改正。
3.網絡進度圖上有兩個不符合邏輯的地方,請在圖上用虛線畫出虛工作,讓邏輯更合理。
4.計算本工程的總工期,並指出關鍵線路。
【正確答案】:
1.降水井點佈置的不妥之處及正確的做法。
(1)不妥之處:採用單排井點降水。
正確做法:宜採用雙排線狀佈置。
(2)不妥之處:井點管佈置的位置。
正確做法:井點管應佈置在基坑(槽)上口邊緣外1.0~1.5 m。
(3)不妥之處:井點自基坑(槽)端部的`位置。
正確做法:井點自基坑(槽)端部再延伸10~15 m,以利降低水位。
2.降水深度不妥當。
改正:降水深度應大於0.5 m。
3.修改後的網絡進度圖如下圖所示。
第3題 某建設單位與A市政工程公司(簡稱A公司)簽訂管涵總承包合同,管涵總長800 m,A公司將工程全部分包給B公司(簡稱B公司),並提取了5%的管理費。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中約定:(1)出現爭議後通過仲裁解決;(2)B公司在施工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後,應賠償A公司合同總價的0.5%作爲補償。
B公司採用放坡開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間A公司派駐現場安全員發現某段基槽土層鬆軟,有失穩跡象,隨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時設置板樁臨時支撐。但B公司以工期緊及現有板樁長度較短爲由,決定在開挖基槽2m深後再設置支撐,且加快基槽開挖施工進度,結果發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傷。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檢查時,發現B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責令其停工,A公司隨後向B公司下達了終止分包合同通知書,B公司以合同經雙方自願簽訂爲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問題
1.對發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和B公司分別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什麼具體問題?
2.B公司處理軟弱土層基槽做法違反規範中的什麼規定?
3.法院是否應當受理B公司的訴訟?爲什麼?
4.該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請說明法律依據。
5.該分包合同是否應當繼續履行?針對已完成工作量應當如何結算?
6.發生事故後B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合同總價的0.5%作爲補償?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對發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具體問題:A公司不應當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進行分包;應當審覈批准分包商編制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應當提供或驗證必要的安全物資、工具、設施、設備;應當確認分包商進場從業人員的資格。
對發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B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具體問題:要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應認真貫徹執行工地的分部分項、分工種及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要求;在施工期間必須接受總包方的檢查、督促和指導;對各自所處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安全防護設施、操作設施設備、工具等必須認真管理,發生問題和隱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實整改。
2.B公司處理軟弱土層基槽做法違反規範中的支撐應隨着挖土的加深及時安裝,在軟土或其他不穩定土層中,開始支撐的溝槽開挖深度不得超過1.0 m的規定。
3.法院不應當受理B公司的訴訟。
理由:分包合同中約定出現爭議後通過仲裁解決。
4.該分包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A公司不應當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進行分包。
5.該分包合同不應當繼續履行。
針對已完成工作量應當實際已經完成工程量來結算。
6.發生事故後B公司不應該支付合同總價的0.5%作爲補償。
理由:合同無效。
第4題 某項目部承接華北地區某城市道路綠化工程,爲全長2.5 km,道路兩側栽植行道樹,按設計要求,行道樹爲深根性的國槐。胸徑爲12~15 cm。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瞭如下事件:
事件1:國槐帶土球移植,土球大小符合規範要求,項目部在苗木運來之前挖好了樹穴,樹穴上大下小,上口徑比下口徑大15~20 cm,樹穴上口直徑與土球直徑接近,挖出的表土和底土混合均勻後放置一邊備用。
事件2:在挖樹穴時發現,有3個樹位處地表下0.6 m處有頁岩,針對出現的問題,項目部與建設方口頭協商後,將此3株樹改爲灌木的變更方案。
事件3:爲保證樹木成活,項目部在樹木定植後第三天開始連續澆水3天,每天一次,澆水三次之間,中耕一次。
事件4:施工完畢,項目部對栽植做了記錄,作爲驗收資料,內容包括:土壤特性、氣象情況、環境條件、種植位置、栽植後生長情況、採取措施以及栽植人工和栽植單位與栽植者的姓名等。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項目部做法的錯誤之處,並改正。
2.分析事件2中項目部更改設計的原因,指出項目部和建設方口頭協商做法不妥之處。並糾正。
3.指出事件3中的不妥之處,並改正。
4.事件4中的驗收資料還有什麼?
【正確答案】:
1.事件1中項目部做法的錯誤之處及正確做法。
(I)錯誤之處:樹穴上大下小,上口徑比下口徑大15~20 cm。
正確做法:挖種植穴、槽應垂直下挖,穴槽壁要平滑,樹穴上下口徑大小要一致。
(2)錯誤之處:樹穴上口直徑與土球直徑接近。
正確做法:樹穴直徑應較土球直徑加大15~20 cm,深度加大10~15 cm。
(3)錯誤之處:挖出的表土和底土混合均勻後放置一邊備用。
正確做法:挖出的表土和底土、好土、壞土分別置放。
2.事件2中項目部更改設計的原因:樹位處地表下0.6 m處有頁岩,不符合深根性國槐
成長所必須的最低限度土層厚度的要求。
項目部和建設方口頭協商做法不妥之處:口頭協商。
正確做法:應書面協商,並辦理簽字手續,雙方加蓋公章,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方案。
3.事件3中的不妥之處,並改正。
(1)錯誤之處:樹木定植後第三天開始澆水。
正確做法:樹木定植後24 h內必須澆上第一遍水(頭水、壓水),水要澆透。
(2)錯誤之處:澆水三次之間,中耕一次。
正確做法:澆三水之間,都應中耕一次。
4.事件4中的驗收資料還有:栽植時間、栽植材料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