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三控指導》複習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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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監理工程師考試《三控指導》複習點

  工程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一)施工單位自檢與專檢工作的監控

1.施工單位的自檢系統

施工單位是施工質量的直接實施者和責任者。項目監理機構工程質量的現場監督與控制就是要促進施工單位建立起完善的工序與作業的質量自檢體系,並促使其有效運行。

施工單位的自檢體系表現在以下幾點:

(1)作業活動的作業者在作業結束後必須自行檢查;

(2)不同工序交接、轉換必須由相關人員交接檢查;

(3)施工單位專職質檢員的專業檢查。

爲實現上述“自檢、交接檢和專業檢”的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制度及工作流程,具有相應的試驗設備及檢測儀器,配備數量滿足需要的專職質檢人員及試驗檢測人員。

2.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檢查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質量檢查與驗收,是對施工單位作業活動質量的複覈與確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決不能代替施工單位的自行監督與檢查,而且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必須是在施工單位自檢並確認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二)巡視與旁站

1.巡視檢查

(1)巡視檢查的內容

巡視是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活動,是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實施建設監理的方式之一。

項目監理機構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巡視。巡視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 (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是否合格。

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4)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2)巡視檢查要點

1)檢查原材料

2)檢查施工人員

3)檢查基坑土方開挖工程

4)檢查砌體工程

5)檢查鋼筋工程

6)檢查模板工程

7)檢查混凝土工程

8)檢查鋼結構工程

9)檢查屋面工程

10)檢查裝飾裝修工程

11)檢查安裝工程等

12)檢查安全文明施工

13)檢查施工環境

  工程質量事故

  (一)工程質量事故分爲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傷,或者l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l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O0萬元以上l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該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1.相關的建設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頒佈實施,對加強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設工程質量質量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相繼頒佈,完善了:[程質量及質量事故處理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託合同;設備與器材購銷合同;監理合同等。

(2)有關合同和合同文件在處理質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確定在施工過程中有關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實施其活動,藉以探尋產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3.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2)項目監理機構所掌握的質量事故相關資料。

4.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1)有關的設計文件,如施工圖紙和技術說明等。

(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①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計劃;

②施工記錄、施工日誌等;

③有關建築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

④現場製備材料的質量證明資料;

⑤質量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狀況的觀測記錄、試驗記錄或試驗報告等;

⑥其他有關資料。

  (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程序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籤認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審覈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四)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建築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上可行,經濟合理原則。

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類型

(1)修補處理

①這是最常用的一類處理方案;

②當工程的某個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範、標準或設計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過修補或更換器具、設備後還可達到要求的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要求,在此情況下,可以進行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

①當工程質量未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對結構的使用和安全構成重大影響,且又無法通過修補處理的情況下,可對檢驗批、分項、分部甚至整個工程返工處理;

②對某些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且無法採用加固補強等修補處理或修補處理費用比原工程造價還高的工程,應進行整體拆除,全面返工。

(3)不做處理

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構成質量事故,但視其嚴重情況,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和設計等有關單位認可,對工程或結構使用及安全影響不大,也可不做專門處理。通常不用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①不影響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②有些質量問題,經過後續工序可以彌補;

③經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合格;

④出現的質量問題。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覈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2.選擇最適用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輔助方法

(1)試驗驗證

(2)定期觀測

(3)專家論證

(4)方案比較

  (五)工程質量處理的鑑定驗收

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是否達到了預期目的,消除工程質量不合格和工程質量問題,是否仍留有隱患。監理工程師應通過組織檢查和必要的鑑定,進行驗收並予以最終確認。

1.檢查驗收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後,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報驗的基礎上,應通過實際量測,檢查各種資料數據進行驗收,並應辦理交工驗收文件,組織各有關單位會籤。

2.必要的鑑定

爲確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效果,凡涉及結構承載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處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試驗和檢驗鑑定工作。檢測鑑定必須委託政府批准的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

3.驗收結論

對所有質量事故無論經過技術處理,通過檢查鑑定驗收還是不需專門處理的,均應有明確的書面結論,驗收結論通常有以下幾種: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後,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應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築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