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考試中容易混淆的數字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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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中容易混淆的數字考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10月1日實施

3、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定金的定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履約保函保證金額一般爲合同總額的5%-10%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1982年4月13日發佈

7、《合同法》由總則、分則、附則3部分組成,總則包括8章,分則按標的特點分15種

8、顯失公平: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高於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的4倍

9、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0、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

11、仲裁庭的組成可由當事人約定3名仲裁員,也可約定1名仲裁員

12、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13、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14、必須招標的:a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b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c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d 單項合同低於上述的,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設備材料的採購,必須招標。

15、邀請招標邀請對象5-7家爲宜,但不應少於3家

16、評標委員會爲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以外的專家不得少於總數的2/3

17、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的30天內,雙方訂立書面合同

18、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的15天內,應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9、監理邀請招標數量以3-5家爲宜

20、額外工作: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21、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有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支付

22、監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乙方要求時,應在變更或解除42日前通知對方

23、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在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1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24、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未做任何書面解釋,或暫停監理業務期限已超過6個月時,監理人可以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內未收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監理人可終止合同,也可自行暫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監理業務。

25、勘察費用支付:合同簽訂後3天內,發包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20%作爲定金;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後10天內,發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26、發包人未在合同規定時間支付勘察費,每超過1天,按未支付勘察費的1‰償付違約金

27、勘察人未在合同規定時間遞交勘察成果,每超1天,應減收勘察費的1‰

28、設計費用:在合同簽字後的3日內,發包人支付設計人設計費總價的20%爲定金;設計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3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

29、發包人提供設計依據資料超過規定期限15日內,設計人交付文件時間相應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日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30、發包人延誤支付設計費,每超過1天,支付2‰的違約金;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

31、設計人延誤完成設計,每延誤1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3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建設部和工商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發;通用條款分爲11部分47個條款

33、發包人需要撤換工程師,應至少在易人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超過1年的,不少於30%,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銀行付款保函。

35、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開工日期前7天,書面向工程師提出,工程師在接到申請後的48小時內未予答覆,視爲同意,工期相應順延

36、預付款支付時間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

37、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發包人應在到貨前24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共同清點

38、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在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共同清點

39、隱蔽工程或中間部位的驗收,承包人先自檢,並在驗收前48小時書面通知工程師驗收,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不參加,視爲認可驗收記錄;參加驗收後24小時,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爲認可驗收記錄。

40、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發出暫停施工通知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41、承包人實施處理意見後,書面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收到48小時內給予答覆,若未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42、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給予確認答覆,不答覆,視爲報告要求被確認

43、發包人需對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通知。

44、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追加合同價款的報告,若不提出,視爲沒改變;工程師在收到14天內,給予答覆,若不答覆,視爲確認要求。

45、工程量計量,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報告的7天內,按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並在現場實際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共同參加,工程師不通知,計量無效;承包人不參加,計量有效;工程師收到報告7天內未計量,從第8天起,工程量視爲確認。

46、發生可調整合同價款的事件後,承包人應在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的金額、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收到通知14天內不確認,視爲同意

47、發包人應在雙方計量確認後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延期,從計量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8、不可抗力時間結束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通報受災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若不可抗力事件繼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並於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49、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防護措施,井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50、單機無負荷試車:承包人在試車前48小時向工程師發出要求試車的書面通知,承包人組織試車,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不能參加,需在試車前24小時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不參加視爲承認記錄,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不簽字,視爲認可記錄

51、聯動無負荷試車:發包人組織,承包人做好準備工作;發包人在試車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做好試車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記錄上簽字。

52、符合工程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發包人收到工程竣工該報告後28天內,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發包人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若上述28天內不驗收,14天內不給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從第29天起,發包人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53、屬於保修範圍的項目,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內派人保修,緊急搶修事故時,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5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給予確認或意見,及時辦理支付手續;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終止。發包人收到結算資料28天內不支付,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結算資料28天內不支付,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在收到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催告後28天內),承包人可協議發包人或申請法院將工程折價拍賣,優先受償。

55、驗收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後28天內,承包人不遞交結算資料,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應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承包人應承擔保管責任

56、在接到採購方的書面異議通知後,供貨方應在10天內(或合同商定時間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爲默認採購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57、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採購合同時,及時將自己的意圖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後15天(或合同約定時間內)予以答覆,否則視爲默認

58、若採購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前40天通知對方

59、供貨方逾期交貨,採購方不需要時,可在接到發貨協商通知後的15天內,通知供貨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視爲同意供貨方繼續發貨

60、交貨數量不符,不在同一城市,採購方先接受並保管貨物,再將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在到貨後的10天內通知對方。供貨方在接到通知10天內答覆,否則視爲同意意見

61、採購方逾期付款,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

62、供貨方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發出24小時內,應以電報或傳真通知採購方

63、FIDIC合同條件

1)合同協議書,業主發出中標函的28天內,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約保證後,簽署

2)缺陷通知期內承包商接到業主修補缺陷通知後42天內未派人修補,業主憑可履約保函索賠

3)業主提供的支付擔保,擔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滿後6個月,並且爲無條件擔保

4)缺陷通知期,次要部位通常半年,主要一年,個別重要也可約定一年半

5)專用條款中的日拖期賠償額視合同金額的大小,可在0.03% ~0.2%合同價範圍內約定,最高賠償限額一般不超過合同價的10%

6)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序,雙方將爭議提交合同爭端裁決文員會84天后,委員會應作出合理裁決,作出裁決後28天內,任何一方未提出異議,此裁決生效。若有異議,或委員會未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後的28天應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後的56天才開始審理。

7)爭端裁決委員會現場考察的間隔時間不少於140天,離開前,應向業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報告

8)基準日:通用條件內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義爲基準日

9)承包商應在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標函後的42天內(合同未作約定)開工,工程師則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開工日期,承包商收到開工通知後的28天內,提交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的21天內,工程師未提出需異議,視爲認可

10)每隔一段時間(一般爲3個月)承包商都要對施工計劃進行一次修改,並工程師認可

11)當事人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量變化較大可以調整單價的百分比(可在15%~25%範圍內確定)

1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a 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規定的變動大於10%;b 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費率乘機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c 變更造成的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1%

13)通用條件內針對預付款金額不少於合同價22%的情況規定了管理程序

14)承包商將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主並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21天內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業主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預付款

15)預付款扣還:承包商獲得工程進度款累計達到合同總價的(減去暫列金額)10%那月起扣,每次扣還金額=(本次應得款額-本次應扣保留金)×25%

16)材料預付款,訂購物資經工程師確認後,按發票價值80%作爲材料與付款額,包括在當月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內,目前施工合同的約定通常在60%~90%範圍內

17)材料預付款扣回,材料用於永久工程,構成永久工程合同價格的一部分後,在計量工程量的承包商應得款內扣除預付的狂想,扣回最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

18)業主的資金安排:接到工程開工通知後28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一個總價承包項目的價格分解建議表;第一份資金需求估價單應在開工日期後42天內提交;應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價單,直到工程的接收證書頒發爲止。業主接到承包商的請求後,應在28天內提供合理的證據,表明已作出資金安排,業主未能按資金安排計劃和交付的規定執行,承包商可提前21天以上通知業主,將暫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19)保留金:每次月進度款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爲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爲合同價的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