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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概念
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
【要點】
·對象:各類建築工程項目
·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2.2 附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概念
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難點】誰是“第三者”
·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與工程無直接關係的.人
·一定不是工地參建相關主體的員工
2.4 責任範圍(兩類)
■自然事件(包括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火災和爆炸)
【特別說明】
建築物竣工移交後投保財產保險,地震屬於除外責任,但在竣工前建設期內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地震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2.5 除外責任(十大項)
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爲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的損失;
⑤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⑧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除非別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⑩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2.6 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範圍
■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
■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
2.7 賠償金額(兩個不超過)
■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2.8 保險期限
項目 | 內容 |
期限開始 | 自工地動工或材料設備運至工地 |
期限結束(三條件以先發生者爲準) | ·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 |
安裝工程一切險
3.1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概念
3.2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
3.3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
3.1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概念
是承保安裝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工程、起重機、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的險種。
附第三者責任險,內容與建築工程一切險相同。
■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施工機具、設備、裝置失靈造成本身的損失。
3.3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