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被收購後資質異地變更的相關問題

導讀: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資質覈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註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並按規定申請重新覈定,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建築企業被收購後資質異地變更的相關問題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覈註冊資本金和註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有關具體申報材料和程序按照《關於建設部批准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號)等要求辦理。

1.企業吸收合併,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註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2.企業新設合併,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併重組爲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註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企業合併(吸收合併及新設合併),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註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註銷申請後,合併後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註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髮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覈定;

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於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准,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註銷外商投資批准證書後,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爲內資,變更後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7.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註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並按規定申請重新覈定。

在重組、合併、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註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併、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覈定。企業重組、分立後,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三、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3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4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55號)及《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等有關規定覈定,變更後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四、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後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五、企業重組、合併、分立等涉及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覈。

六、重組、分立後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後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爲代表工程業績;合併後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併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爲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覈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7]2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