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第二章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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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第二章考點

 第三節 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一、招標投標法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招標(11)

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佈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媒介發佈招標公告。

(2)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2.招標文件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09)。

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爲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 其他規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二)投標 1.投標文件

(1)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對屬於建設施工的招標項目,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2)投標人少於三人的,需重新招標。

2.聯合投標

1)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2)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給招標人。

4)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12)。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其他規定

1)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2)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3)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4)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賄賂的手段謀取中標。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1.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人的主持下,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10)。

2.評標

(1)評標委員會(12)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爲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2)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者說明。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3)評標

中標人的投標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標價格最低,但低於成本的除外。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爲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據此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3.中標(10)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06),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一)招標(13)

1.招標範圍和方式

(1)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爲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3.招標文件與資格審查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2)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3)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4)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4.招標工作的實施

(1)禁止投標限制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爲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2)總承包投標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

(3)兩階段投標

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提示】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4)投標有效期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13)。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從基本賬戶轉出。

(6)標底及投標限價

①、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②、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二)投標

1.投標規定

(1)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2)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3)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4)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5)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2.屬於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爲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爲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啓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爲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爲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爲。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1.開標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2.評標委員會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複雜的工程也可以直接確定。

3.評標

(1)招標人確定評標時間。

(2)超過1/3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爲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3)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佈。

(4)標底只能作爲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爲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範圍作爲否決投標的條件。

4.投標的否決

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賄賂等違法行爲。

5.投標文件澄清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爲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6.中標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爲同意評標結果。

7.簽訂合同及履行

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四)投訴與處理

1.投訴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爲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2.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