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造價員基礎知識考點:執業資格制度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2015造價員基礎知識考點:執業資格制度

1.資格考試

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1)報考條件。

(2)考試科目。

(3)證書取得。

2.註冊

(1)初始註冊。

自執業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註冊申請表;

2)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4)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爲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複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複印件。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複印件。

逾期未申請註冊的,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爲四年。

(2)延續註冊。

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爲四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延續註冊申請表;

2)註冊證書;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4)前一個註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5)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3)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延續原註冊有效期。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註冊申請表;

2)註冊證書;

3)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4)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5)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爲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合同複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複印件;

6)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複印件。

(4)不予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3)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4)前一個註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5)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6)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7)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8)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被撤銷,自被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3.執業

(1)執業範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

1)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覈,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覈;

2)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覈,工程合同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3)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優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4)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蓋章。修改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註冊造價工程師修改,並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權利和義務。

1)註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①使用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②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③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④發起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⑤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⑥參加繼續教育。

2)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①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②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③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④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

⑤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⑥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祕密,技術祕密。

 4.繼續教育

註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註冊期內應當符合註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註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爲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註冊有效期各爲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註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