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註冊建築師《建築設計》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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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註冊建築師《建築設計》知識點

  民用建築設計總則

(一)建築耐久年限(以主體結構確定)

一級 100年以上 適用於重要建築和高層

二級 50-100年 適用於一般建築

三級 25-50年 適用於次要建築

四級 15年以下 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二)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住宅見住宅部分。

公共及綜合性建築超過24m(不含單層)爲高層建築。

超過100m均爲超高層建築。

(三)全國氣候分區:

嚴寒地區(1區)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區

寒冷地區(Ⅱ區)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00C區

溫暖地區(Ⅲ區)累年最冷月平均,>0℃

累年最熱月平均《280C區炎熱地區(Ⅳ區)累年最熱月平均>280區

(四)設計基本原則:

1.執行當地城市規劃實施條例;

2.根據建築的用途和目的,綜合講求建築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間,提倡社會化綜合開發和綜合建築;

4.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5.節約建築能耗,保證維護結構的熱工性能;

6.建築設計的標準化應與多樣化結合;

7.體現對殘疾人、老年人的關懷,爲他們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提供無障礙的室內外環境;

8.建築和環境應綜合考慮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9.在國家和地方公佈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各項建設,應按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條例和保護規劃進行。

(五)無標定人數的建築

1.應按專項建築的設計規範覈算並標明人數。

2.公共建築中的輔助面積接近主體使用部分並有可能與主體部分同時開放它用時,其疏散口寬度和數量應按兩部分人數疊加計算。

3.使用人數無控制的公共建築,應按可能最多人數計算安全出口寬度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