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建築師的註冊程序是怎麼樣的?註冊建築師分爲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二級註冊建築師,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註冊建築師,是指經考試、特許、考覈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資格互認方式取得建築師互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互認資格證書),並按照本細則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執業印章(以下簡稱執業印章),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令取消了註冊建築師的行政審批,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其具體工作。
註冊程序
註冊辦法
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頒發一級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二級註冊建築師的註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依法制定。
初始註冊
(一)申請註冊建築師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
2、只受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
3、近三年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4、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二)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註冊申請表;
2、資格證書複印件;
3、身份證明複印件;
4、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5、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6、相應的業績證明;
7、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延續註冊
註冊建築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爲二年。註冊建築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註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爲二年。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三)註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變更註冊
註冊建築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原註冊有效期屆滿在半年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准予延續的,註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複印件;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覆印件;
(五)在辦理變更註冊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以上是註冊建築師的註冊程序,從初始註冊到延續註冊,再到變更註冊以及需要準備的各項材料,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更多關於建築師方面的問題請繼續關注應屆生畢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