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宋代科舉制已遭遇大學聯考移民?

1905年9月2日,經袁世凱奏請,慈禧太后以光緒帝的名義發佈上諭,正式宣告廢除科舉制度。這一事件至今已整整110週年。

2015宋代科舉制已遭遇大學聯考移民?

無論在當時還是今日,廢除科舉事件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如果以漢武帝在公元前124年創建太學,立“五經博士”和“弟子員”以及設科射策等一系列的活動當作科舉考試的發端,那麼科舉制度在中國先後持續了兩千年之久,可以說與統一王朝體制同始同終。經過長期的發展,科舉已不再是一個單純的考試製度,它一直髮揮着無形的統合功能,將文化、社會、經濟諸領域與政治權力的結構緊密地連繫了起來,形成一多面互動的整體。

澎湃新聞近日將推出一系列文章,檢討這一影響中國數千年之久的制度之得失:它的成功與挑戰、光榮與窘況。

科舉考試是中國古代社會人才流動的主要途徑。元代之後,儒家學者成功地將科舉考試的方向掌握到自己手中,實現了對知識精英、政府官員的全面“理學”格式化,這誠然是程朱理學的絕大勝利,它具有思想史與社會學的雙重意義。

然而,就像歷史上任何一項長期存在的社會制度一樣,科舉取士這一制度同樣經歷了多次複雜的理性博弈。儒家學者在理學沒有成爲科舉考試的度量衡之前,曾經試圖放棄這一制度,一旦認識到無法如願時,他們就加入對它進行改造者的行列,這種改造固然是以他們的道德理性主義價值觀爲目標,但理學家並非某些人想象的那樣迂腐而不切於人事。相反,他們在制度設計中所表現出來的理性或理性直覺,毫不遜色於現代那些有着精湛高等數學功底的經濟學家。

我們不妨以朱子爲例,來看一看宋代新儒學在制度設計上爲實現公平這一目標所做的種種理性考量。

  如何通過科舉制度設計控制官員規模?

朱子對科舉取士的現實政治及社會現象做過廣泛評論,舉凡科舉取士的科目設置、命題形式、舉人名額的分配方案、學校如何興辦,乃至科舉時文的荒謬等等,他都有自己的思考。朱子關於科舉名額分配的意見,蘊含着一種我稱之爲“科舉經濟學”的思想,放到今天,亦不乏參考價值。

朱子當時的科舉考試主要分爲三級:選拔秀才的縣試,選拔舉人的州試,選拔進士的禮部試(省試)。最後,進士還要參加皇帝主持的面試(殿試),以決定狀元、榜眼、探花這前三甲,這個面試是象徵性的。而科舉名額即所謂解額。朱子的觀點,簡單地說就是“均解額”,它由兩個部分構成:一是立定額,二是損太學解額。

朱子之所以主張立定額而不用比例解額制,是因爲,他擔心如果用後一種辦法將會發生弄虛作假的情況——“詭名納卷”,即爲了獲得更多名額,一些考區出現捏造人名提交假卷的現象。

朱子的擔心並非過慮,而是有前車之鑑的。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宋廷爲了限制發解(即獲得解額,意爲中舉)人數的增長,規定在取解時推行比例解額制,並在真宗即位後的第一次貢舉(鹹平元年,998年)正式開始實行。然而令朝廷始料不及的是,發解人數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大大增加,該年全國獲得發解人數達到20000人,創歷史新高。爲了打擊濫舉,有效遏制發解人數高漲之勢,宋廷遂出臺新政,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實行固定解額,“限歲貢之常數”。

客觀而言,實行比例解額制後,發解人數大幅上升,並不完全是作弊的結果,也存在隨着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以及地方積極興學而使參加考試人數自然增加的因素。朱子意識到了這一點,所以他提出,立定額數的參照標準應是前三舉內終場人數。具體計算時,則本着取最大值的原則。

可以想見,根據這個人數所確立的定額一定會在原有定額的基礎上有所增加。爲了防止一開始所定的解額有所偏差,朱子還建議在三舉之後再做一次微調。

朱子的“立定額”設計,對“詭名納卷”無異於釜底抽薪。它的建設性意義在於:首先,它充分考慮到國家財力以及社會承受能力,有效地控制了供養官員的經濟成本;其次,它照顧到人數自然增加的實情,體現了一種機會均等原則。

就後一點來說,對於冗官已經成爲一大社會問題的南宋政府尤其具有現實意義。朱子指出,當朝取士與此前相比已有濫多之嫌,宜加減少。

歷史上,像商鞅這樣的法家曾經站在求富求強的實用主義立場,對儒士不無歧視,認爲士多無益,影響生產與軍事。朱子當然不會認同這種法家式理由,但他同樣認識到士多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他直斥一些士人爲遊手好閒之徒,認爲這類人一旦入仕,只會爲害朝廷,全不濟事。朱子甚至悲觀地認爲,整個士階層已經遭到嚴重腐化,幾乎沒有可用之材。身爲儒者,朱子能夠超越自身階級利益,對多士現象懷有這樣一種憂思,的確是難能可貴的。

  宋代也有“大學聯考移民”?

如果說“立定額”所着眼的是對後備官員的規模控制,屬於科舉經濟學的宏觀部分。那麼,朱子關於精簡發解途徑的意見則着眼於內部優化組合,屬於科舉經濟學的微觀部分。

南宋發解有多重途徑,州府解試只是其中之一,且難度最大。除此而外,尚有兩途,其一爲太學試。太學上舍生考試成績優秀者,可以直接參加禮部試(省試)和殿試。其二爲漕試,又稱牒試。這是每路轉運司爲照顧本路現任官員的子弟、親屬及其有關係的人包括門客以及宗女夫等所設,當時稱作“別頭試”,簡稱“別試”。

一般而言,北宋太學(全國最高學府,國子監)免解人數都在100人以上,最後登科的比例則爲4:1~5:1,而漕試的發解比例是7:1,州府解試的發解比例則是100:1~200:1。溫州與福州兩地的發解比例更是全國最低,有的年份連200:1都達不到。南宋末年的一則材料顯示:福州18000人取54人,錄取比例爲333:1;溫州8000人取17人,錄取比例爲470:1。

政出多門,且存在明顯的機會不均,這當然是制度性缺失,其弊病是非常明顯的。最簡單的解決辦法,就是如朱子所建議的那樣,一方面重新確定諸州解額,另一方面損太學之有餘以補諸州府之不足。然而,現實情況是,當政者並沒有這樣做。結果,流弊叢生。其中,最主要的後遺症是趨利避害的人性本能則驅使士人紛紛涌入那些發解容易的領域——一些發解比例比較寬鬆的州府以及太學試、漕試。

本來,由於建立了一種身份約束機制,使得士子只能對口於某一解試途徑。現在,因爲解試途徑之間存在着明顯的不平等,所以很多士子通過非常手段,即所謂“冒貫寄應”的方式(冒貫,假冒籍貫;寄應,在寄居地參加科舉考試),進入到相對容易的解試渠道:或是冒貫開封府和解額較寬的州郡寄應,或是南方士人到北方去寄應,再有就是冒貫參加漕試。冒貫寄應的現象在南宋時期非常嚴重,因此滋生的糾紛就有多起,因爲冒貫者實際上構成對被冒貫地方士子權益的一種損害,直接侵佔了當地士子的解額。今日“大學聯考移民”現象與此極爲類似。

  改革科舉制度,如何兼顧機會均等與成本最小化?

如果說冒貫寄應是士子對制度缺失的一種自下而上的反抗行爲,那麼,太學補試法的'實施則是政策制訂者自上而下的一種自我糾偏行動。太學補試是宋廷爲解試落榜者提供的第二次考試機會,由於當時規定,只要在太學修業滿一年就可以參加太學的解試,而太學的解額比諸州府要寬得多,因此,很多落榜生紛紛進入太學。

最初,太學入學採取混補法,即各地士人只要有人作保,就可參加太學的入學考試。後來,參加混補的人太多,因此,從淳熙四年(1177年)起,改行待補法,即每遇科舉年分,省試下第的士人和發解試終場100人中選取6人準其參加補試。慶元(1195-1200年)中停止,嘉泰二年又恢復。

紹熙五年(1194年),朱子在朝,當時葉適、陳傅良等人主張實行混補法,丞相趙汝愚因顧慮這個做法會引起米價上漲而沒有采納,趙本人則希望能恢復北宋王安石時期實行過的三舍法。作爲有經驗的政府官員,趙汝愚正確地預計到實行混補法之後帶來的社會影響:屆時,數以萬計的士子云集太學,因爲天寒,糧食本來就貴,現在京城猛然添了這麼多吃飯的人,糧價必然上漲,而糧價一漲,其他物價一定跟進,整個市場隨之動搖,社會秩序必然動盪。趙汝愚基於成本分析而做出的不行混補法的決定,也得到朱子的支持。更進一步,朱子還認爲,趙汝愚自己所傾向的三舍法,其實也經不起成本分析。

朱子指出,按照三舍之法,入學者會享受到雙重好處,既可以享受學舍的福利,又不耽誤參加科舉,這對不入學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平。更有甚者,出於趨利避害的天性,人們會爭先恐後地要求入學,而支付學舍經濟的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將處於進退兩難之境。

王安石建立三舍法的初衷是要以學校逐步取代科舉考試,而趙汝愚要恢復三舍法,卻又保留科舉考試,這樣不僅失了三舍法本意,而且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四方士人都來赴太學試的問題。朱子一下子就抓住了太學冗員問題的實質,那就是機會不均導致不良的社會移動。

士人之所以都來太學赴試,是因爲太學的仕進之途較本州爲易:正規考試已經比較優惠,還有舍選機會。這纔是癥結所在。對症下藥,真正有效的做法就應當是取消以往給予太學的種種政策優惠。

朱子推薦的辦法可謂“損有餘以補不足”:將太學的解額減損,轉撥給解額少的州。他相信,這樣一來,學者就會自安於鄉里,太學補試再也不會出現萬人雲集的浩大場面。

補試原是堵漏補救之策,它的出臺,乃是因爲前面實行了明顯機會不等的政策,在理論上已落入第二義。而從實行效果上看,它不僅沒有緩解機會不均的狀況,反而滋長了新的不均。也就是說,它未能通過政策自我調節以實現機會均等的目標。另一方面,它以高昂的社會成本付出爲代價。很自然,一個理性的公共政策制訂者不會以它作爲優選。從機會與成本這兩個參數出發,朱子對太學冗員現象的分析,正是他的科舉經濟學的精彩發揮。

比較而言,機會均等屬於正義原則(義),成本最小化則屬於功利原則(利)。可以看到,朱子對科舉制度的考量不是僅僅關注正義原則(義),而是同時也將功利納入視野,可謂“正其義,亦計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