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2016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即將開考

導讀:黑龍江省2016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將於10月份、11月份和12月份進行,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黑龍江2016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即將開考

2016年黑龍江省共有19萬餘考生在規定時間段內相繼參加市地組織考試和省統考,涉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所有科目。具體要求執行《黑龍江省教育廳關於進步做好2016年全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6﹞446號)文件精神。

市地組織科目(信息技術、通用技術、語文、數學、外語)的全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按照省、市(行署、總局)、縣(市、區、分局)、校管理要求和時間安排,分別於10月、11月份進行;省統考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學科目的全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於12月份進行;考生的考試安排以准考證上的信息爲準。市地組織科目的考試成績上傳的截止日期是12月末;省統考科目的全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由省裏統一閱卷,預計於明年3月份在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上公佈全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省招生考試院將11月份作爲全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誠信教育月”,集中開展爲期一個月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政策及考風考紀方面的教育,重點加強對學生的考試誠信、對監考教師的履職盡責、對家長的教子有方教育,打造正常有序、平和穩定的考試“軟環境”,營造全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政策及考風考紀的宣傳教育氛圍。考前,各級考試管理部門要及時關注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發佈的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政策信息,按照省招生考試院的統一要求,結合各地考試管理的實際,加大考試政策的宣傳力度,加強社會輿論的正確引導,進行考風考紀和考生誠信考試教育,簽訂《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省招生考試院提醒考生合理安排學習和備考時間,爭取二者兩不誤,最終取得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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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黑龍江省教育廳制發

爲維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公平、公正,加強考生遵守考試紀律教育,強化考生自律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考試環境,樹立文明良好的社會風尚,請考生認真閱讀以下內容後,簽字承諾。

  考試規則

一、考生要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它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以及對隨身物品等進行必要檢查。

三、考場配置電子掛鐘,考生入場,不準佩戴手錶。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等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塗改液、修正帶、刮紙刀等物品進入考場。

四、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覈驗。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題後,要按操作指令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塗)姓名、考籍號、考場號、座位號等信息。凡漏填(塗)、錯填(塗)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題、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開考後,再行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償;不得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

五、開考鈴聲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六、考生遲到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考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七、考生要在答題卡規定區域答題。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寫在試卷、草稿紙上或答題卡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答題過程中只能使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菸、喧譁、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答題卡、草稿紙,不準傳遞文具、用品等,不準將試題、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鈴聲發出後,考生要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試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爲的,將按照《黑龍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違紀作弊行爲認定及處理規定》進行處理。屬於考試違紀的,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屬於考試作弊的,取消當次所有報考科目成績。

  考生違紀作弊行爲認定及處理規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認定爲考試違紀,取消當考科目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經批准在他人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考試禁止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爲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或在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本人姓名、考籍號以及其它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9.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以及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10.其它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爲。

二、考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認定爲考試作弊,取消當次所有科目考試成績。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脅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4.故意銷燬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材料的。

5.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籍號等信息的。

6.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評卷中發現是雷同卷的。

8.考試工作人員協助考生實施作弊行爲,後經查實的。

9.擾亂考點、考場、評卷點秩序的。

10.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11.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12.其它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爲。

對攜帶違規物品進入考場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的考生,除取消本次所有報考科目的成績外,同時給予下一年度學業水平考試全科停考處理。

我已認真閱讀了以上內容,我承諾在本次考試中自覺遵守,做誠信考生。如有違反,將自願接受考試管理機構按考生違紀作弊行爲認定及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承諾人:

學籍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