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學聯考平行志願錄取規則

2016年大學聯考志願填報的形式有兩種:(1)順序志願;(2)平行志願。如提前批次的藝術類、體育類以及軍事公安院校的志願填報屬於順序志願,即分兩次填報,第一次的填報只能填一所院校。

2016大學聯考平行志願錄取規則

而普通文理本科一批次、二批次目前全國絕大多數實行的都是平行志願。所謂平行志願,就是一次填報、同時可以填報幾所院校,所填報的這幾所院校是平等並列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任何高校錄取都必須視作第一志願。

平行志願錄取規則通俗地講就是:(1)投檔機會只有1次;(2)投檔院校只能1所。

1、投檔機會只有1次:各省平行志願規定所填報的志願院校的個數不同,比如江蘇3個,陝西、寧夏、上海等省市區4個,河北、山西、雲南、黑龍江等省市爲5個、山東、河南、四川、北京等省市6個,安徽7個。最少是江蘇3個,最多是安徽7個。

當考生的志願達到了其中某一個或幾個院校的投檔分數線時,就可以進行投檔或提檔了。投檔不一定能夠錄取,因爲投檔人數多餘於實際錄取人數約20%,必然有20%左右的考生被退檔。退檔之後只能進入後面徵集志願的補錄。不能再繼續第二次投檔了。所以說投檔機會就只有那麼1次。有的家長向我訴苦呢,說她想不通。這不是你想得通想不通的事,就這麼規定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合理。

2、投檔只能投1所院校;在這些個志願院校裏,各家投檔線都不一樣,哪一個志願上了學校的投檔線,那麼就把考生檔案投進該校。如果有幾個或者全部都上了投檔線,不能一個個全都投,只能投其中的一所學校。這種情況下,究竟該投哪個學校呢?按前後順序來,投最前面的那個志願院校。我們所說的投檔,指的是省教育考試院向招生院校投遞的考生電子信息檔案,這個檔案只有一份,不可以複製,不允許同時投多家院校。

  2016年廣東大學聯考平行志願錄取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業深入貫徹實踐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陽光工程”,實現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願填報風險,進一步提大學聯考生填報志願滿意度的重要舉措。根據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經省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普通高等學校部分批次、科類在我省招生實行平行志願的投檔錄取模式。根據教育部有關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下稱“平行志願”),是指在某個規定的錄取批次中,允許考生填報若干個平行但有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根據考生大學聯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情況和院校志願順序投檔,投出檔案均視爲第一志願,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三條 普通高校根據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規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審閱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公平、公正、擇優錄取原則,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或退檔,並報省招生辦公室審覈。經省招生辦公室審覈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錄取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四條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過程的投檔、審錄、退檔,以及計劃管理等各環節均在網上進行,考生錄取結果最後以加蓋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名冊爲準。

  第二章 實行平行志願的範圍

第五條 我省在文史類、理工類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實行平行志願。參加提前批錄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專科層次的院校暫不實行平行志願。

第六條 體育、音樂、美術類院校(專業)暫不實行平行志願,仍實行傳統志願模式錄取,錄取批次與本批次(本校)普通類專業同批次進行。

  第三章 志願設置和志願填報

第七條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設置第一、第二兩個院校志願組(地方專項計劃僅設一個志願組)。第一院校組志願設A、B、C、D、E、F、G七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第二院校組志願設A、B、C、D四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

第八條 “平行志願”實行大學聯考考生成績公佈後填報。報考本科院校文史類、理工類專業的考生,根據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規定,結合自己考試成績情況、身體條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關要求,按第七條要求合理填報志願。考生填報志願時,須充分考慮志願風險,減少落選機會。考生因志願填報不合理而落選,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每批次錄取結束後,視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省招生辦公室組織當批次未被錄取的考生進行“徵集志願”,組織高校進行二次錄取。徵集志願的各批次均設A、B、C、D、E、F、G順序排列的七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願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徵集志願也實行“平行志願”。

  第四章 考生投檔排序原則

第十條 統考結束後,根據考生報考科類及考試成績情況分別排序(只對一定分數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類、理工類按考生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並在公佈成績同時予以公佈。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時以統考成績總分加照顧加分分值後參與排序。

第十一條 考生排序成績總分相同時,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顧加分,下同)從高到低排序,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爲:文史類爲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工類爲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五章 投檔原則、順序及錄取

第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投檔時,按院校志願組順序投檔。即先進行第一院校志願組投檔錄取,第一院校志願組錄取結束後,再進行第二院校志願組投檔錄取。

第十三條 每個院校志願組實行“平行志願”。“平行志願”投檔原則爲“分數優先,遵循志願”,按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檢索,排序高的優先檢索,再按考生填報的A、B、C、D、E、F、G等院校志願依次逐個檢索投檔。即投檔時,分文史類、理工類將考生按排序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檢索,然後按志願順序依次檢索考生填報的`A、B、C、D、E、F、G等志願,如果考生符合A志願院校的投檔條件,則投檔A志願院校,如果達不到A志願院校的投檔條件,則繼續檢索後續的B志願,依此類推。考生檔案一旦投出,不再檢索考生的其他志願。

第十四條 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投檔分預投檔和正式投檔。預投檔在第一院校志願組正式投檔前進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況;正式投檔爲高校提供考生電子檔案。

第十五條 每批次的預投檔在正式投檔前2天進行,省招生辦公室按既定投檔原則進行兩次預投檔。第一次預投檔爲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況,高校據此決定是否增加招生計劃,並及時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意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反饋的意見,調整投檔比例和計劃,進行第二次預投檔,供各招生院校最終確定招生計劃和投檔比例。預投檔時,只向高校提供生源總人數及預投檔分數線,不提供考生具體名單。預投檔時,投檔比例爲1:1.05。

第十六條 預投檔後,高校須在正式投檔前確定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並上報省招生辦公室。未按時上報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的高校,省招生辦公室正式投檔時按各高校原公佈的招生計劃以1:1比例投檔(下同)。

第十七條 正式投檔時,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條投檔原則進行投檔。即根據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逐個檢索考生,排序高的優先按其院校志願從A院校到G院校的順序依次檢索,被檢索的志願中一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同一院校排序並列的考生全部投檔。

第十八條 平行志願投檔各組志願及徵集志願均爲一次性投檔,缺檔院校不即時補檔,待下一組志願或徵集志願時再行投檔。

第十九條 第一組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後,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進行第二組院校志願的投檔、錄取。第二組院校志願投檔時不再預投檔,按缺額情況1:1比例投檔。第二組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後,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視情況安排徵集志願。

第二十條 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第二組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後,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公佈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缺額情況,以及填報徵集志願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徵集志願。考生填報徵集志願後,組織高校錄取。

第二十一條 徵集志願錄取時不再進行預投檔。投檔時,在填報徵集志願資格線上,按平行志願投檔原則,以1:1比例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如院校投檔線低於原公佈最低錄取分數線,則該投檔線爲該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二條 實行“平行志願”各批次錄取過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且缺額較大的,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組織多次徵集志願。

第二十三條 報考少數民族班和各類預科班的考生,於相應批次平行志願投檔結束後進行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根據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相關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佈的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進行審閱,擇優錄取。高校錄取時要做到公開、透明,慎重確定考生的錄取或退檔,並按規定時間上報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錄取期間,高校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佈的各項承諾。對錄取或退檔考生,由高校負責解釋,由此引起的遺留問題,高校必須妥善解決、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相關招生政策對高校上報的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予以審覈,符合錄取政策的予以確認錄取,不符合錄取政策或有疑義的,退回高校再次審議。經省招生辦公室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特殊類型招生投檔錄取辦法

第二十六條 符合相關高等學校特殊類型招生(含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高校專項計劃,下同)報考資格並經公示的考生,在“自主招生”志願欄填報相關院校志願,省招生辦公室進行第一次預投檔前,同時將符合條件的考生電子檔案一次性投檔給有關高校,由高校擇優錄取。省招生辦公室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和高校錄取原則進行審覈。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本科自主招生錄取,根據本科自主招生入選資格考生大學聯考成績總分、各試點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及入選專業,按照本校模擬投檔最終確定的投檔線進行擇優錄取。

高校應在預投檔期間確定自主招生錄取名單,並將不錄取考生電子檔案及時退回省招生辦公室,以免影響考生該批次平行志願的投檔、錄取。

第二十八條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小語種、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殘障生等高校,由高校確定錄取名單後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覈錄取。

第二十九條 各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本科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型考生,錄取時由高校單獨增加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考生網上填報並經確認的志願,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條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應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向社會廣泛開展“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的主要特點、實施辦法、相關政策規定等的宣傳、解釋,以及考生填報志願的諮詢指導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境

第三十二條 錄取進程如出現未作規定的特殊事項,由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場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