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委〔2010〕64號)和《中共泗陽縣委、泗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泗發〔2010〕10號),設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泗陽縣規劃局”牌子,爲縣政府工作部門。

泗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泗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原縣建設局的城市管理以外職責。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和問題。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住宅與房地產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進行行業管理。

(二)負責全縣城市化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城市化進程中有關城鎮發展工作;編制城鎮發展指標體系;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制建設和行政複議工作。

(三)負責編制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年度計劃;組織制定年度城市維修養護及資金使用計劃,指導、檢查和督促城市建設項目的實施。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拆遷管理和物業管理。

(五)負責全縣建築行業、建築裝飾裝修行業以及建設市場的管理,指導和規範建設市場;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設施使用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管理工作。參與重點工程項目的協調管理;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技術審查,指導全縣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安全監督、工程造價管理、工程建設監理,研究制定相關規定、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綜合管理涉外建設項目安全保衛設施工作。

(六)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等基礎設施和城市燃氣、熱力、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等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管理.

(七)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及新材料的推廣和應用工作。負責新牆材和散裝水泥推廣,指導建築節能工作。

(八)負責全縣村鎮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村鎮綜合開發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加快小城鎮建設和城市化進程。

(九)負責建築施工、房地產、園林綠化、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工程檢測、工程監理、工程建設諮詢等單位資質審查;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爲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負責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園林和城鎮綠化的行業管理,編制園林綠化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風景園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對城區、小城鎮風景園林綠化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十一)研究制定全縣建設系統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全縣建設系列職稱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檔案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城區(規劃區)各類規劃編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城市分區規劃、各類專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

(十四)負責城區(規劃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按權限依法履行規劃審批手續,並核發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一書三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牽頭組織規劃設計方案的遴選、評審和批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開工驗線和竣工項目的規劃覈實。

(十五)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行業管理與技術指導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各鄉鎮開展政策擬訂、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工作;組織各鄉鎮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城市規劃測繪行業的資質與行業管理。

(十七)負責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劃撥地塊用途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同縣國土管理部門確定城區土地定級評估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編制及職能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編制2名

負責局機關政務、財務、文祕、文書檔案管理、建設系統信息化工作;負責局務會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與協調,督查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負責局機關保衛、保密、信訪接待、後勤管理工作;牽頭辦理縣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工作;牽頭負責雙擁、扶貧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和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經濟責任制等事項的審計與監督工作。負責組織擬定重要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文件;承辦地方法規、規章的應用解釋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覈、考評工作;負責指導建設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負責規劃、建設、建築行業、住宅及房地產行業、拆遷、園林綠化等項目行政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