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11月27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辦法全文: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水運工程以及與水運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水運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修造船水工建築物等及其附屬建築物和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貨物是指構成水運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爲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服務是指爲完成水運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並具體負責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審批、覈准和經交通運輸部審批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並具體負責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批、覈准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或者授權的其他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鼓勵利用依法建立的招標投標網絡服務平臺及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具體範圍及規模標準執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鼓勵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專項科學試驗研究項目、監測等承擔單位的選取採用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等其他競爭性方式確定。

第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法人。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立項審批、覈准手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在取得批准後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通過初步設計審批後,方可開展監理、施工、設備、材料等招標。

第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爲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立項審批、覈准手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覈准時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沒有確定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不需要履行項目立項審批、覈准手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本條所規定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覈准手續的,由項目審批、覈准部門對該項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予以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對項目負有監管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

(二)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採購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者服務提供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爲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招標可採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設計組織招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其招標實施主體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並統一由總承包發包的招標人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招標及備案手續。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十六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應當是該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能夠承擔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組織機構或者專職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的程序及相關法規。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爲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應當從業績、信譽、從業人員素質、服務方案等方面進行考查。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非法干預或者限制。

第十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採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下列程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發佈資格預審公告併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三)對提出投標申請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審查結果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四)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五)發售招標文件;

(六)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並進行答疑;

(七)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公示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十)編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採用資格後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參照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並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文件應當報有監督管理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以及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行業標準文本。

招標人在制定資格審查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時,應利用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標投標違法行爲記錄公告平臺發佈的信息,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二條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按照規定在指定的媒體發佈外,招標人可以同時在交通運輸行業主流媒體或者建設等相關單位的門戶網站發佈。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的發佈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發佈地點、發佈範圍或發佈方式。

在網絡上發佈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至少應當持續到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售截止時間爲止。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售出後,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5日。

對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止,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五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異議作出的答覆如果實質性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則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 資格預審審查方法分爲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一般情況下應當採用合格制,凡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資格條件的資格預審申請人,均通過資格預審。潛在投標人過多的,可採用有限數量制,但該數額不得少於7個;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不足該數額的,均視爲通過資格預審。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未載明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爲資格審查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異議作出的答覆如果實質性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則相應順延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保證金的額度和支付形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境內投標單位如果採用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保證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開標前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爲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等相關的服務。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組織踏勘項目現場的,應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蔘與,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潛在投標人因自身原因不參與踏勘現場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在發佈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後,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終止招標。招標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爲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五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爲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施工投標人與本標段的設計人、監理人、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爲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參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職、工作。

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資格條件考覈以聯合體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工爲依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成員間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牽頭人以及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將協議連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簽署聯合體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招標項目中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