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留學: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俄羅斯留學: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細則

第一條 爲獎勵品學兼優的自費留學人員在學業上取得的'優異成績,鼓勵自費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和以多種形式爲國服務,經教育部批准,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設立“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 國家優秀自費留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將本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獎勵對象

第三條 正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護照、年齡在40歲以下的自費留學人員。

第四條 曾獲得該獎學金、享受過或正在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以及已取得國內外第一博士學位的人員不得申請。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於7月31日-10月31日向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提交申請材料,具體受理時間以各使(領)館教育處(組)通知爲準。

第六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和初審,並將推薦人選名單進行爲期十天的公示。

第七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將公示後的推薦人選名單和推薦材料於11月15日前報送留學基金委。

第八條 留學基金委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推薦人選材料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在留學基金委網上進行二次公示。

第九條 留學基金委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批准後,通知各有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

  第四章 獎學金數額及發放辦法

第十條 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獎學金數額爲每人6000美元。

第十一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按發獎時的匯率摺合成所在國幣種發給獲獎者並組織舉行獎學金頒獎儀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獲獎者最終獲得學位後,如有意向回國工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協助向國內專業對口單位提出優先推薦意見並協助聯繫工作。

第十三條 因各種因素暫不具備回國條件的獲獎者,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應與其保持聯繫,繼續關心他們的工作與生活,鼓勵並敦促其以多種形式爲國服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