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運保險承保範圍內容

海上風險,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發生的或隨附海上運輸所發生的風險。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海上貨運保險承保範圍內容,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海上貨運保險承保範圍內容

  一、海上風險與損失

  (一)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發生的或隨附海上運輸所發生的風險。它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但並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風險,如海運途中因戰爭引起的損失不含在內。另外,海上風險又不僅僅侷限於海上航運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它還包括與海運相連接的內陸、內河、內湖運輸過程中的一些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來源:

  1.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指不以人們意志爲轉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例如,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火山爆發、浪擊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災害。

上述自然災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發等風險,是真正發生在海上的風險嗎?

答:不是,這些是發生在內陸或內河或內湖的風險,但對於海運貨物保險來說,這些風險是伴隨海上航行而產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爲了適應被保險人的需要,在長期實踐中,逐漸地把它們也列入海運貨物保險承保範圍之內。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於偶然的、難以預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指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與流冰或其它物體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海上損失與費用

海上損失與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因遭受海上風險而引起的損失與費用。按照海運保險業務的一般習慣,海上損失還包括與海運相連接的陸上或內河運輸中所發生的損失與費用。

  1.海上損失

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或滅失。就貨物損失的程度而言,海損可分爲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就貨物損失的性質而言,海損又可分爲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運輸中的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貨物的全部損失。就其損失情況不同,又可分爲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來源:考試大

(1)實際全損。是指該批保險貨物完全滅失或貨物受損後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如整批貨物沉入海底無法打撈、船被海盜劫去,貨物被敵方扣押,船艙進水、艙內水泥經海水浸泡無法使用,船舶失蹤半年仍無音訊等。具體來講,構成被保險貨物實際全損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第一,保險標的完全滅失。指保險標的的實體已經完全毀損或不復存在。如大火燒掉船舶或貨物,糖、鹽這類易溶貨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颶風沉沒,船舶碰撞後沉入深海等。

第二,保險標的喪失屬性。即指保險標的的屬性已被徹底改變,不再是投保時所描述的內容,例如貨物發生了化學變化使得貨物分解,在這類情況下,保險標的喪失商業價值或使用價值,均屬於實際全損。但如果貨物到達目的地時損失雖然嚴重,但屬性沒有改變,經過一定的整理,還可以以原來的商品名義降價處理,那就只是部分損失。

第三,被保險人無法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標的仍然實際存在,可能絲毫沒有損失,或者有損失而沒有喪失屬性,但被保險人已經無可挽回地喪失了對它的有效佔有。比如,一根金條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戰時保險貨物被敵方捕獲並宣佈爲戰利品。

第四,保險貨物的神祕失蹤。按照海上保險的慣例,船舶失蹤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佈爲失蹤船舶。在和平時期,如無相反證據,船舶的失蹤被認爲是由海上風險造成的實際全損。船舶如果失蹤,船上所載貨物也隨之發生“不明原因失蹤”,貨主可以向貨物保險人索賠實際全損。

(2)推定全損。是指貨物發生事故後,被保險貨物的實際損失已不可避免,或爲避免實際全損所需的費用與繼續運送貨物到目的地的費用總和超過保險價值。具體來講,保險貨物的推定全損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保險標的的實際全損不可避免。如船舶觸礁地點在偏遠而危險的地方,因氣候惡劣,不能進行救助,儘管貨物實際全損還沒有發生,但實際全損將不可避免地發生;又如貨物在運輸途中嚴重受損,雖然當時沒有喪失屬性,但可以預計到達目的地時喪失屬性不可避免。這類情況下被保險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損索賠。

第二,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佔有。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佔有,在合理的時間內不可能收回該標的,或者收回標的的費用要大於標的回收後的價值,就構成推定全損。

第三,保險貨物嚴重受損,其修理、恢復費用和續運費用總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該批貨物就構成了推定全損。

有一臺精密儀器價值15000美元,貨輪在航行途中觸礁,船身劇烈震動而使儀器受損。事後經專家檢驗,修復費用爲16000美元,如拆爲零件銷售,可賣2000美元。問該儀器屬於何種損失?

該種損失屬於推定全損。因爲其修理、恢復費用和續運費用總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部分損失又可分爲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兩種。

(1)共同海損。是指載貨運輸的船舶在運輸途中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脅,爲了解除共同危險,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例如,暴風雨把部分貨物捲入海中,使船身發生嚴重傾斜,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船貨會全部沉入大海,這時船長下令扔掉部分貨物以維持船身平衡,這部分犧牲就屬於共同海損。

由於共同海損範圍內的犧牲和費用是爲了使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免於遭受整體損失而支出的,因而應該由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最後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這就叫共同海損的分攤。

構成共同海損,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確實遭遇危難。即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第二,必須是自動地、有意識地採取的合理措施,其費用必須是額外的。

第三,必須是爲船、貨共同安全而採取的措施。如果只是爲了船舶或貨物單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損失,則不能作爲共同海損。

第四,必須是屬於非常性質的損失。

(2)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於承保範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該損失僅由各受損方單獨負擔。它與共同海損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貨損失;共同海損,則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而是爲了解除船貨共同危險而有意採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損失的承擔責任不同。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自行承擔;而共同海損,則應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攤。

  2.海上費用

海上風險除了使貨物本身受到損毀導致經濟損失外,還會造成費用上的損失。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對這些費用也給予賠償。包括主要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兩種。

1)施救費用。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被保險人或他的代理人、僱傭人和受讓人等,爲了防止損失的擴大,採取各種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對這種施救費用負責賠償。

2)救助費用。是指被保險標的遭受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採取救助行動並獲成功,而向他支付的勞務報酬。

  二、外來風險和損失

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由於其他各種外來的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外來風險和損失包括下列兩種類型:

一種是一般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偷竊、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熱、發黴、串味、沾污、滲漏、鉤損和鏽損等風險損失。

另一種是特殊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例如,戰爭、罷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導致交貨不到,以及貨物被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而導致的損失等。

除上述各種風險損失外,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還可能發生其他損失,如運輸途中的自然損耗以及由於貨物本身特點和內在缺陷所造成的貨損等,這些損失不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的範圍。

保險的基本原則有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和代位追償原則。